1、监控系统验收规范一、一般规定1、所有线路必须全程穿管或走线槽,不便于管或走线槽的部位应给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且布线要美观大方、横平竖直、劳固结实。2、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 30%40% ,弯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 20%30% 。3、所布线路上存在局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离要求时,应采用钢管。4、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 15 米 ,且该段内不得有 S 弯。连续弯曲超过 2 次时,应加装过线盒。所有转弯处均用弯管器完成,为标准的转弯半径。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三通四通等。5、在暗管孔内不得有各种线缆接头。6、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最大输出功率。7、电线与暖气、
2、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交叉距离不应小于 100mm。8、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牢固,用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9、视频电缆到摄像机的预留长度不小于 30CM 。二、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分体设备、器材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2、设备器材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3、室外设备连接电缆时,必须从设备的下部进线。4、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5、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选用与各设备相匹配的产品。6、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
3、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7、暗盒接线头留长 30 厘米,所有线路应贴上标签,8、穿线管与暗盒连接处,暗盒不许切割,须打开原有管孔,将穿线管穿出。穿线管在暗盒中保留 5 毫米。9、暗线敷设必须配管。10、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网络线、音视频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500mm 。11、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12、线槽外观要求:横平竖直,大小均匀。13、线槽线管的固定 地面 PVC 管要求每间隔一米必须固定; 槽 PVC 管要求每间隔两米必须固定; 墙槽 PVC 管要求每间隔一米必须固定。第二部分 视频监控系统验收标准一、系统的设备、部件
4、、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 75。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并与报价单一致。 图象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象质量不应低于 4 分;(具体见附表) 图象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 400 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 270 线;二、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
5、定传输电缆的线路路由。三、 摄像机的设置位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 2.55m ;室外宜距地面 3.510m ,2、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顶部、电梯操作器的对角处,并应能监视电梯厢内全景。3、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管靶面不受损伤。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4、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工程验收: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系统的工程验收应
6、包括下列四方面内容:A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B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C 、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D 、图纸、资料的移交。具体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二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工程说明; 综合系统图; 线槽、管道布线图; 设备连接系统图; 设备器材一览表; 主观评价表; 客观测试表;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下面是具体的验收检查方式一、 系统的工程质
7、量检验。二、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1、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 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 400 线; 彩色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 270 线。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 6 倍,光线柔和。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 4 分。三、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1、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2、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 10%,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2.1.6 条的规定。3、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 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4、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工程商的功能检测按表 1-1 进行。四、工程验收单格式如表 1-2 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