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1.目 的为规范本公司内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点的分级管控,从源头减少职业病隐患的产生,控制职业病发生,杜绝职业病事故发生,实现安全、健康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范 围适用于在我公司(包括子公司)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级管控。3.依 据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16 年 7 月 3 日;3.2 DB37/T 29732017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4.程 序 规 范4.1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程序职业病危害基础资料收集与准备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制定并评审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培训风险
2、点分级管控风险信息更新。4.2 基本原则4.2.1 全 员 参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辨 识 、 分 级 和 管 控 , 确 保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持 续有 效 。 总经理应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督促、检查相关措施的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生产、技术、设备管理人员及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员工均应参与该工作;4.2.2 生产车间应根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结果,落实职业卫生管控措施。风险评价应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评价所需基础资料的调查应详实、准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应真实有效且覆盖所有接害岗位和工作地点;4.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应严格遵守相关检测规范的要求,
3、委托第三方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4.3 职业病危害基础资料收集与准备4.3.1 各车间应将本车间凡是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信息(接触危害因素、接触 人数、时间、现有防护措施等)收集、汇总上交至职业病双体系建设办公室( 生产管理中心 ) ;4.3.2 各职能部门(生产、技术研发、设备等)应将现有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以及管控情况总结并上交至生产管理中心;4.3.3 生产管理中心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以及职业健康查体情况、个人健康 监 护 档 案 汇 总 ;4.4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4.4.1 生产管理中心根据收集到的基础资料,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
4、控体 系 细 则 , 进 行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分 级 ;4.4.2 分级过程应严格按照实际监测数据与危害分布情况进行计算;4.4.3 各车间应协助生产管理中心完成本项工作;4.5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4.5.1 根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情况,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 级 管 控 体 系 细 则 ,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4.5.2 根 据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结 果 , 将 风 险 分 为 重 大 风 险 ( 红 色 ) 、较 大 风 险 ( 橙 色 ) 、 一般风险(黄色) 、低风险(蓝色)四
5、个级别,分别以“I II III IV”表示;4.6 制定并评审风险控制措施4.6.1 生产管理中心根据各岗位危害因素作业分级情况和岗位危害分级情况,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4.6.2 按照各岗位,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培训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分类汇总,形成表格;4.6.3 由生产管理中心组织,职业病双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对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4.6.4 根据评审意见,各部门应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加强或修正;4.7 风险培训4.7.1 生产管理中心根据风险分级情况,对各部门车间进行整个体系的宏观培训,主要培训管理方式和分级结果;4.7.2
6、各部门根据风险分级情况和管控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车间和重点岗位记性专项培训;4.7.3 各车间每年度至少组织二次以上的职业健康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应针对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情况和措施进行培训,对涉及到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人员进行告知和教育;4.8 风险点分级管控4.8.1 重 大 风 险 ( I 级)由公司部门进行管控,部门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4.8.2 较 大 风 险 ( II 级 ) 由 车 间 负 责 管 控 , 车 间 负 责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4.8.3 一 般 风 险 ( III 级)由班组负责管控,由车间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措
7、施,各班组长在岗期间监督措施落实情况;4.8.4 低风险(IV 级 ) 由 各 岗 位 负 责 管 控 , 由 车 间 负 责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各岗位负责人,在岗期间监督措施落实情况;4.9 风险信息更新4.9.1 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对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的修订更新;4.9.2 当下列情形发生时,应及时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分析和风险分级管 控 :4.9.2.1 新的法律法规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4.9.2.2 操作工艺发生 变化;4.9.2.3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4.9.2.4 事故事件发生后 4.9.2.5 组织机构发生大
8、的调整;5.考 核5.1 未按照要求进行资料收集汇总上报或上报不实的,给予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处以 20 元以下罚款;5.2 未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评 价 , 或 错 误 风 险 评 价 的 处 以 20 元以下罚款;5.3 各级危害风险管控单位未按照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的处以 20 元以下罚款;5.4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单位未按照职责对所管控职责进行有效监督的,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由于管控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5.5 未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风 险 培 训 的 , 对 风 险 管 控 单 位 处 以 50 元以下罚款;经多次风险培训仍不合格的员工调离岗位或更换岗位;5.6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风险信息更新的,对风险源单位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6.本 制 度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