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洲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经营采购程序的指标共同体规则的法律和管理条款指令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 ,特别是其中第 57(2)、66、100a 和 113 条的最后一句 。注意到本委员会的建议(1) 与欧洲议会协作(2), 留神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看法(3) (1)第 C337 号公报 ,1991 年 12 月 31 日,第 1 页。(2)第 C176 号公报 ,1992 年 7 月 13 日,第 136 页和第 C150 号公报 ,1993 年 5 月31 日。(3)第 C106 号公报 ,1992 年 4 月 27 日,第 6 页。1. 鉴于需要考虑旨
2、在 19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时代内逐渐建立内部市场的措施;鉴于内部市场为这样一个地区,它没有内部边界,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在其中的自由流通得到保证;2. 鉴于欧共体条约第 30 和 59 条的条款在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给予的供应和服务合同方面禁止限制货物的自由流畅和限制提供服务的自在; 3. 鉴于在成员国管辖下的公司盼望参与在共同体内建议科学或工业性质的核安装或在共同体内提供有关服务的情况下, 原子能联营条约第 97 条禁止对实在行以国籍为基础的任何限制;4. 鉴于这些目标也要求协调这些部门经营机构执行的采购程序;5. 鉴于关于完成内部市场的白皮书载有开放目前不包括在理
3、事会下述两项指令中部门的公共采购市场的行动纲领和时间表:1971 年 7 月 26 日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的第71/30 5/EEC 号指令(4)和 1976 年 12 月 21 日关于协调给予公共供应合同程序的第77/62/EEC 号 指令(5);(4)第 L185 号公报 ,1971 年 8 月 16 日,第 5 页,经第89/440/EEC 号指令 最近修正(第 L210 号公报 ,1989 年 7 月 21 日,第 1 页。)(5)第 L13 号公报 ,1977 年 1 月 15 日,第 1 页,经第 85/295/EEC 号指令最近修正(第L127 号 公报 ,1988 年
4、5 月 20 日,第 1)。6. 鉴于关于完成内部市场的白皮书还载有开放服务合同的举动纲要和时间表;7. 鉴于在被排除在外的部门中有关于提供水、能源和运输服务的部门,而且就第77/62/EEC 号指令而言,还有电信部门;8. 鉴于它们被排除在外的主要原因是提供这类服务的实体有的受公法管理,有的受私法管理; 9. 鉴于确保在这些部门真正开放市场和公正地执行采购规则的必要性要求,拟被包括的实体必须根据一个不同的基础-而不是参照它们的法律位置-加以鉴定;10. 鉴于在这有关的 4 个部门中,要解决的采购问题具备相似性,因此可在一个文件中阐述它们;11. 鉴于在这些部门运作的实体不在共同体范围竞争的基
5、础上采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运作时所处的市场是关闭的,封锁的原因是国家当局在下述方面赋予了特别或专属的权力:为提供有关服务提供或经营着专有网络;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利用特定的地舆区域;提供或经营着公共电信网络或提供公共电信服务;12. 鉴于这些领域缺少共同体范围竞争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各国当局采用不同的方式影响这些实体的行为,其中包括在这些实体的资本中参股和在它们的行政,管理或监督机关中派有代表;13. 鉴于本指令不应扩大到这样一些实体的活动,即它们或者不属于水、能源和运输服务的部门或不属于电信部门,抑或属于这些部门但直接面临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力气;14. 鉴于这样做是合适的,即这些实
6、体在有关水的活动方面执行共同的采购程序;鉴于某些实体在其水利工程项目、浇灌、土地排水或污水的处置和处理等领域的活动方面迄今已为第 71/305/EEC 号和 77/62/EEC 号指令所覆盖;15. 不过,鉴于为供应货物倡议的那类采购规矩不适用于水的购买,由于水必须从应用它的地域邻近的水源购买;16. 鉴于在满意具体条件时,为了勘探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或其他固体燃料而利用某个区可能受制于备选的支配,而这种部署将使得能够实现开放合同的统一目标;鉴于本委员会必须确保,执行这些备选支配的成员国遵守这些条件;17. 鉴于本委员会已经发布,它将提议采用办法在 1992 年以前打消跨境调换电力的阻碍;鉴
7、于为货物供应建议的那类采购规则不可能战胜能源部门购买能源和燃料的现有障碍;鉴于因为这种情 况而不适于将这种购买包括在本指令的范围之内,只管应当记住,这种宽免将由理事会根据 本委员会的呈文和本委员会的建议重新审议;18. 鉴于第 3975/87 号条例(EEC)(1)和第 3976/87 号条例(EEC)(2),第 87/601/E EC 号指令(3)和第 87/602/EEC 号决定(4)旨在将更多的竞争引入向公众提供空中运输服务的实体,因此临时不适于将这种实体包括在本指令的范围之内,尽管在后一阶段应 根据在竞争方面获得的进展情况审查这种局势;(1)第 L374 号公报 ,1987 年 12
8、月 31 日,第 1 页。(2)第 L374 号公报 ,1987 年 12 月 31 日,第 9 页。(3)第 L374 号公报 ,1987 年 12 月 31 日,第 12 页。(4)第 L374 号公报 ,1987 年 12 月 31 日,第 19 页。19. 鉴于独特体航运业的竞争状态,不实用将该部分较大局部合同受限于具体的程序;鉴于 应该持续审查从事远洋运输业的航运公司的情况;鉴于由公共机构经营的某些内河和近海运 输服务不应再被消除在第 71/305/EEC 号和 77/62/EEC 号指令的范畴之外;20. 鉴于增进遵守有关本指令不包括的活动的条款是合适的;21. 鉴于给予服务合同的
9、规则应当尽量向在本指令中提及的关于工程合同和供应合同的规则聚拢;22. 鉴于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必须避免;因而鉴于服务提供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不可以是法人;不过,鉴于本指令不应损害在国家一级执行关于从事某种活动或专业的条件的规则,假定 它们不与共同体的法律相抵触;23. 鉴于为了执行程序性规则和监测的目的,将各类服务分为对应于共同分类特定地位的类别可以最适当地说明服务领域;鉴于本指令的附件 XVIA 和 XVIB 提到结合国核心产品分类(CPC )名称表;鉴于该名称表今后可能由共同体的名称表取而代之;鉴于必须作出规定,以便能够相应地修正对附件 XVIA 和 XVIB 中 CPC 名称表的提及;24.
10、 鉴于本指令只在合同的基础上覆盖服务的提供;鉴于它不覆盖在其他基础上,例如在法律、条例、行政条款或就业合同基础上提供的服务;25. 鉴于按照欧共体条约第 103F 条,激励研究和发展是增强欧洲工业迷信技术基础的一个手段而且开放公共合同将有助于这一目的;鉴于为研究规划张罗资金所作的捐款不应受本指令的限制了鉴于除了这样的服务合同-其效益独家归于缔约机构用于处理其本身的事务,其条件是所提供的服务由缔约机构金额弥补-以外的研究和发展活动不为本指令所覆盖 ;26. 鉴于购置或租赁土地,现有的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合同具有特定的特征,这使得采购规则不适于执行;27. 鉴于仲裁和调剂服务通常由约定或筛选的团体
11、和个人采用不能由采购规则管理的方式提供;28. 鉴于本指令覆盖和服务合约不包括发行、交易或转让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合约; 29. 鉴于本指令不应适用于被宣告为机密或可能影响基础的国家平安利益的采购合同,或根据由现有国际协定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其他规则缔结的采购合同;30. 鉴于具有指定的单一供应来源的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完全或部分地不受本指令管辖;31. 鉴于共同体的或成员国的现有国际义务不应受本指令的规则的影响;32. 鉴于将给予这样一个附属企业的某些服务合同排除在外是适当的:它在服务方面从事这样一种主要活动,即把上述服务提供应它是其组成部分的团体,而不是在市场上出卖其服务 ;33. 鉴于在过渡
12、期内这一指令的充分执行必须限于这样一些服务的合同,即它们的提供将使得能够充足实现增长跨境商业;鉴于需要对其他服务的合同监测一个时期再就本指令的充分执行作出决定;鉴于进行这种监测的机制需要由本指令建立,而且鉴于它同时应能使感兴趣的那些人分享有关的信息;34. 鉴于在为了参加给予程序或设计比赛需要特定资格的证据时适用共同体关于互相承认文凭、证实或其他正式资格的证据的有关规则;35. 鉴于产品、工程或服务必须参照欧洲规格加以说明;鉴于为了确保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缔约机构打算的用途,这种参照可由这样的规格补充,它们不改变欧洲规格中规定的技术解决计划的性质;36. 鉴于均等的准则和相互否认国度尺度、技术
13、规格和制作办法的原则适用于履行本指令的范畴;37. 鉴于共同体的企业应当获得第三国的服务合同;鉴于共同体应当努力补救这样一种情况,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获得合同的机会受到限制;以及鉴于在某些条件下应当能够采取措施使有关第三国的企业有机会获得本指令覆盖的服务合同或进行投标; 38. 鉴于在缔约实体采用与投标人共同协定的方式确定接受投标的截止日期时,它们应遵守不歧视的原则,以及鉴于如无这种协议就必须作出适当的规定;39. 鉴于就有关适用于施工所在成员国的就业保护和条件的要求规定更大的透明度可能证明是有利的;40. 鉴于为在给予合同时考虑的区域发展要求作出国家规定以符合共同体的目标和符合欧共体条约的原则
14、是适当的;41. 鉴于缔约实体决不能在书面要求就标书的组成部分作出说明前就否决出价异样低的标书; 42. 鉴于在存在来自第三国的平等报价的情况下,在某些限度内应优先考虑来自共同体的报价;43. 鉴于本指令不应伤害共同体在目前或今后国际谈判中的地位;44. 鉴于根据这种国际谈判的结果,依照理事会的决议,本指令应当可以扩大到来自第三国的报价;45. 鉴于有关实体实行的规则应当为公道的商业惯例确立一个框架并应留下最大限度的机动性;46. 鉴于作为这种灵巧性的对应措施并有利于互信任任,必须确保最低限度的透明度并为监测本指令的执行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47. 鉴于需要改写第 71/305/EEC 号和 7
15、7/62/EEC 号指令以确立明确界定的适用领域;鉴于第 71/305/EEC 号指令的范围不应当缩小,只是水和电信部门的合同除外;鉴于第77/62/EEC 号指令的范围不应缩小,只是水部门的某些合同除外;不过鉴于第 71/305/EEC号和 77/62/EEC 号指令的范围不应扩展到陆上、空中、海上、近海或内陆水道运输公司给予的合同,这些合同虽然从事工商业性质的经济活动,即属于国家管理;但鉴于陆上、空中、海上、近海或内陆水道运输公司给予的某些合同-它们属于国家管理,而且只是为了公共服务的理由才执行-应当为这些指令所笼罩;48. 鉴于本指令应当根据教训进行复审; 49. 鉴于开放本指令所覆盖部
16、门的合同可能对西班牙王国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希腊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的经济将必须作出甚至更大的尽力;鉴于为执行本指令给予这些成员国以适当增添的期限是适当的;已通过了本指令:第一篇 总 则第 1 条为了本指令的目的:1. 应意指国家、区域或地方机构公法管理的团体,或由这些机构或公法管理团体之一个或多个组成的联合会。在下述情况下,一个团体被认为由公法治理:-为了满意吻合大众利益的需要的具体目的而树立,不具有产业性质或商业性质, -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大部分资金由国家或区域或处所机构,或由公法管理的其他团体提供,或者接受这些机构的管理监视,或者设有一个行政、管理或监督委员会,其半数以上委员由国家
17、、区域或地方机构,或由公法管理的其他团体任命;2. 应意指任何这样的企业,公共机构可通过占有,财政介入或管理它的规则对它直接或间接地施加安排性影响。在公共机构与企业的关联中直接或间接地做到以下几点,就应推定它对该企业领有安排性影响:-持有该企业大部分认缴资本,或者-把持属于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大部分选票,或者 -能够任命该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一半以上的成员;3. 附属企业应意指任何这样的企业,其年度帐按照 1983 年 6 月 13 日理事会第七个83/349/EEC 号指令-它以欧共体条约关于合并帐户的第 54 条(3)款(g)项为基础(1)- -的要求与缔约实体的年度帐合并,或者在不受本指
18、令管辖的情况下,意指任何这样的企业 ,缔约实体可以在第 2 款意义的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对它施加支配性影响,或者它可以对缔 约实体施加支配性影响,或者它与缔约实体一起,共同受另一个企业通过所有权、财政参与 或管理它的规则施加的支配性影响; (1)第 L193 号公报 ,1983 年 7 月 18 日,第1 页。由第 90/605/EEC 号指令 最近修正(第 L317 号公报 ,1990 年 11 月 16 日,第 60 页)。4. 供应、工程和服务合同应意指第 2 条中提及的缔约实体之一与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 提供者之间书面缔结的为了金钱好处的合同,以下述多少点作为它们的目标:(a)在供给合同
19、的情况下,购置,租借或租购产品,带或不带买入抉择权;(b)在工程合同的情况下,执行,或者执行兼设计,或者以任何方式实现附件 XI 中提及的建造或土木工程活动。此外,这些合同可以包括合同执行所需的供应品和服务;(c)在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除(a)和(b)项中提及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但不包括:(1)以任何金融手段购置或租赁土地,现有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合同或关于其权利的合同;不过,在以任何方式签署购置或租赁合同的同时,以前或当前缔结的金融服务合同应受本指令的限制;(2)音频电话、电传、无线电话,传呼和卫星服务合同;(3)仲裁跟调停服务合同;(4)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证券或其金融手腕的合同;(5)就业
20、合同;(6)除这样一些合同以外的研究和发展服务合同,它们的效益独家归于缔约实体用于处理其本人的事务,其条件是所提供的服务由缔约实体金额补偿。包括提供服务和供应品的合同,如果供应品的价值大于合同所包括的服务的价值,应被视为 供应合同;5. 框架协定应意指第 2 条中界定的缔约实体之一与一个或多个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提供者缔结的一项协定,其目的是特别在价格方面,以及视情况在所设想的数目方面,确定在特定期间管理所给予的合同的条件;6. 投标人应意指投标的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供给者,候选人应意指追求被邀请加入限度性程序或会谈程序的人;服务提供者能够是天然人或法人,其中包括第 2 条意思规模内的缔约实体
21、;7. 公开、限制性和谈判程序应意指缔约实体执行的给予程序:(a)在公然程序的情况下,所有感兴趣的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提供者可据以投标;(b)在限制性程序的情况下,唯有受到缔约实体邀请的候选人才可据以投标;(c)在谈判程序的情况下,缔约实体据以同其选择的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提供者商量并同其中的一人或多人谈判合同的条件;8. 技术规格应意指特别载入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它界定一组工程、材料、产品、供应物品或服务的特点,并使得一项工程,一种材料,一件产品,一种物品或一项服务能够以一种符合缔约实体打算的用处的方式客观地加以描述。这些技术规格可能包括品质、机能,保险或尺寸,以及在质量保证、技术、标记、
22、测试方法、包装、标志或标签方面适用于材料、产品、物品或服务的要求。在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它们可能还包括关于工程设计和成本核算、测试、测验和接收条件的规则和建设的技术或方法,以及绝对于已实现的工程和它所用的资料或整机而言,缔约实体可能根据普通条例或详细条例加以规定的所有其他技术条件 ;9. 标准应意指由公认的标准化团体认可的,可以重复和持续运用的技术规格,对它的遵守是原则性的,而不是强迫性的;10. 欧洲标准应意指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或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lec)按照这些组织的共同规则认可为欧洲标准(EN)或同一化文件(HD)的一种标准,或由欧洲电信标准研究所(ETS)根据其本身的
23、规则认可为欧洲电信标准(ETS)的一种标准;11. 共同技术规格应意指按照成员国公认的程序制定的一种技术规格,其目的是在所有成员国中统一使用,并公布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12. 欧洲技术认可应意指对一种产品适用于特定目的的一种赞成的技术评估,它以符合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为基础,依据产品的内在特点和 1988 年 12 月 21 日关于成员国有关建设产品法律、条例和行政条款近似问题第 89/106/EEC 号理事会指令(1)中规定的适用条件评定。欧洲技术认可应由成员国为此目的任命的一个认可机构签发;(1)第 L40 号公报 ,1989年 2 月 11 日,第 12 页。13. 欧洲规格应意指一种共同
24、技术规格,一种欧洲技术认可或一种执行欧洲标准的国家标准;14. 公共电信网应意指这样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它使信号能够通过导线,微波,光学手段或其他电磁手段在界定的网络终接点之间传递;网络终接点应意指所有的物理衔接及其技术接入规格,它形成公共电信网的组成部分, 是接入公共网和通过公共网进行有效通讯的必要设备; 15. 公共电信服务应意指这样一种电信服务,即成员国已将它的提供已专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电信实体;电信服务应意指这样的服务,它的提供完全或部分地存在于信号借助于电信进程在公共电信网上的传输和路由选择,但无线电播送和电视除外;16. 设计比赛应意指这样的国家程序:在有奖品或无奖品情况下让参赛作
25、品参加比赛后,使缔约实体能够主要在修筑、工程或数据处理领域失掉由评判委员会选择的打算或设计。第 2 条1. 本指令应适用于下述缔约实体:(a)公共机构或公营企业,并且从事第 2 款中提及的活动之一;(b)在不是公共机构或国营企业时,将第 2 款中提及的那些活动之一或其中任何活动的组配合为其活动之一,并且在成员国主管机构授予的特权或专属权的基本上运作。2. 为了本指令的目的是有关活动应为:(a)提供或经营旨在向公众提供一种与下述产品的生产、运输或分配有关的固定网络: (1)饮用水;或者(2)电力;或者(3)煤气或暖气;或者向这种网络提供饮用水,电力,煤气或暖气;(b)为了下述目的利用一个地理区域
26、:(1)勘察或开采石油,自然气,煤或其余固体燃料,或者 (2)向空中、海上或内陆水道运输公司提供飞机场、海港,内陆港口或其他终端设施; (c)经营在铁路运输,主动化体系,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或电缆领域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络。关于运输服务,在根据成员国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如关于服务路线,可供使用的容量或服务的频率等条件-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应认为网络已经存在;(d)提供或经营公共电信网或提供一种或多种公共电佩服务。3. 为了第(1)款(b)项的目的,特权或专属权应意指产生于有关成员国主管机构依据法律、条例或行政措施赋予的授权的权利,其结果是将第 2 款中界定的活动的利用权保存给一个或多个实
27、体。特别是在下述情况下,一个缔约实体应被享有特权或专属权:(a)为了建设第 2 款中提及的网络或设施,它可以利用征用或使用财产的程序,或可将网络设备设置在公路路面、下面或上空;(b)在第 2 款(a)项的情况下,实体向享有有关成员国主管机构赋予的特权或专属权的实体经营的网络供应饮用水、电力,煤气或暖气。4. 如果其他实体可以自由地向公众提供公共汽车服务,或者在广泛的地区,或者在特定的地区,条件与缔约机构的一样,那末,提供这种服务不应被认为是第 2 款(c)项意义范围内的有关服务。5. 如果网络通过非公共机构的缔约实体向公家提供服务,那末,向这种网络供应饮用水,电力,煤气或暖气不应被认为是第 2
28、 款(a)项意义范围内的有关活动,假如:(a)在饮用水或电力的情况下:-有关实体生产饮用水或电力是因为开展第 2 款中提及的以 外的活动而须要花费它们,而且-向公共网络的供应量取决于实体自身的消费,而且在考虑到前三年-包括本年-的平均产量的情况下,没有超过该实体饮用水或能源总产量的 30%;(b)在煤气或暖气的情况下:-有关实体生产煤气或暖气是发展第 2 款中提及的以外的运动的不可防止的结果,而且-向公共网络提供只是为了这种生产的经济利用,而且在考虑到前三年-包括本年- 的平均产量的情况下不超过该实体产量的 20%。6. 附件 1 至 X 中列举的缔约实体应符合上述标准。为了确保名单尽量齐全,
29、各成员国应将其名单的修正情况通知本委员会。本委员应按照第 40 条中的程序修订附件 1 至 X。第 3 条1. 各成员国可以要求本委员会规定,为了勘探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或其他固体燃料的目的而利用有关地区不应被视为第 2 条(2)(b)(1)项中界定的活动,而且有关实体从事这些活动之一项或多项不应被认为根据第 2条(3)(b)项意义范围内的特权或专属权经营业务,假定 在有关这些活动的相干国家条款方面的下列条件得到满足的话:(a)在恳求利用这些地区的授权时,其他实体应可自由地为该目的寻求授权,条件与缔约实体相同;(b)应在评估竞争性授权申请前确定从事特定活动实体的技术和财政才能;(c)从事这些
30、活动的授权应当在关于打算用来开采的方式的客观标准的基础上授予,客观标准应在申请前确破和公布,并且执行时不加歧视;(d)对于开展或终止活动的所有条件和请求,包括关于经营责任,特许权应用费,参加实体资本和收入调配的条款,应在提出授权申请前确定和提供,而且执行时不加轻视;有关这些条件和要求的任何变动应适用于所有的有关实体,修改时必需采用不加歧视的方式;不过,经营任务可在受权前未几肯定;而且 (e)任何法律、条例,行政要求,协定或体谅都不应要求缔约实体提供关于缔约实体盘算或实际从哪里洽购的信息,但下述情况除外,即国家机构为了实现欧共体公约第 36 条中提及的目的而要求这样做。2. 执行第 1 款中规定
31、的成员国应确保,通过授权条件或其他适当的措施,任何实体: (a)在给予供应、工程和服务合同方面,特别是在实体向企业提供有关其采购意图的信息方面,遵照不加歧视和竞争采购的原则;(b)根据委员会按照第 40 条界定的条例,向本委员会通报有关合同给予的信息。3. 关于在成员国按照第 45 条执行本指令无日期以前给予的个别特许或授权,第 1 款(a)、(b) 和(c)项不应适用,假定当时其他实体可以在不受歧视和根据客观标准的情况下寻求利用有关地区的授权以便勘探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或其他固体燃料。第 1 款(d)项对于在上述日期前制订、执行或修正的条件和要求不应适用。4. 凡意欲执行第 1 款的成员国
32、应相应地通知本委员会。它在这样做时,应将有关遵守第 1 和 2 款中提及的条件的任何法律,条例成行政条款、协定或原谅通知本委员会。本委员会应按照第 40 条(5)至(8)款中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它应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公 布其决定,并给出其理由。它应每年向理事会递一份关于本条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第 44 条中规定的报告的框架内审查 它的适用情况。第 4 条1. 在给予供应、工程或服务合同或者组织设计比赛时,缔约机构应当执行适应于本指令条款的程序。2. 缔约实体应确保,错误不同的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提供者履行歧视。3. 在向有关的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规格方面,在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提
33、供者的资历和取舍方面,以及在合同给予方面,缔约机构可以提出要求,以期维护它们提供的信息的保密性。4. 本指令不应限制供货人、承包人或服务提供者的下述权利:按照海内法要求缔约实体尊重他们提供的信息的保密性。第 5 条1. 缔约实体可将框架协定视为第 1 条(4)款意义范围内的合同,并应按照本指令给予。2. 在缔约实体已按照本指令给予了框架协定的情况下,在根据该协定给予合同时,它们可以利用第 20 条(2)款(1)项。3. 在框架协定未按照本指令给予的情况下,缔约实体可以不利用第 20 条(2)款(1)项。4. 缔约实体不得滥用框架协定以便妨碍,限制或曲解竞争。第 6 条1. 本指令不得适用于缔约
34、实体为了从事第 2 条(2)款中描述的活动以外的目的或为了从事下述活动而给予的合同或组织的设计比赛,即在不实际利用共同体内部的网络或地区的条件下在一个非成员国中从事的活动。2. 不过,本指令应适用于进行第 2 条(2)款(a)项(1)目中提及的活动而且拥有下述关系的实体给予的合同或组织的设计比赛:(a)同水利工程项目、灌溉或土地排水相联系,假如打算用于供应饮用水的水量超过这些项目或灌溉或排放装置提供的总水量的 20%;或者(b)同污水的处理或处置相接洽。3. 缔约实体应在本委员会的要求下将它们以为排除在第 1 款以外的任何活动通知本委员会。本委员会可以定期地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公布它认为这种除外
35、条款所覆盖的活动类别的清单以供人参考。在这样做时,本委员会应尊重缔约实体在上报这种信息时可能指出的任何敏感的商业方面。第 7 条1. 本指令不应适用于为了转售或出租给第三方的目的而给予的合同,如果缔约实体不享有销售或出租这种合同主体的特权或专属权,而且其他实体可以根据与缔约实体雷同的条件发售或出租它。2. 缔约实体应在本委员会的要求下将它们认为根据第 1 款被排除在外的所有种别的产品或活动通知本委员会。本委员会可以定期地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公布它认为这一除外条款覆盖的产品或活动类别的清单以供人参考。在这样做时,本委员会应尊重缔约实体在上报这种信息时可能提出的任何敏感的商业方面。第 8 条1. 本
36、指令不应适用于从事第 2 条(2)款(d)项中解释的活动的缔约实体为了作这样的购买而给予的合同,即进行这种购买完全是为了使它们能够在其他实体可以在同一地区根据大体相同的条件提供同样的服务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或多种电信服务。2. 缔约实体应在本委员会的要求下将它们认为根据第 1 款被排除在外的任何服务通知本委员会。本委员会可以定期地在欧共体公报上公布它认为这一除外条款覆盖的服务的清单以供参考。在这样做时,本委员会应尊敬缔约实体在上报这种信息时可能指出的任何敏感的贸易方面。第 9 条1. 本指令不应适用于:(a)列在附件中的缔约实体为了购买水而给予的合同;(b)列在附件至中的缔约实体为了供应能源或为了
37、供应燃料生产能源而给予的合同。2. 理事会应在收到本委员会递的讲演及适当的提议时从新审议第 1 款的规定。第 10 条在合同被成员国宣布为秘密时,在合同的执行必须按照有关成员国现行法律、条例或行政条款采取特别安全措施时,或在掩护该国基本的安全利益如斯要求时,本指令不应适用于它们 。第 11 条本指令不应适用于给予这样一个实体的服务合同,根据它依照符合欧共体条约的已公布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条款享有的专属权,它自身就是 1992 年 6 月 18 日关于和谐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程序的第 92/50/EEC 号理事会指令(1)第 1 条(b)款意义范围内的缔约机构。第 12 条本指令不应适用于受不同程序规
38、则管理并以下述方式给予的合同:1. 依照一个成员国与一或多个第三国之间根据条约缔结的一项国际协定,该协定覆盖旨在由签订国联合执行或利用一个项目的供应、工程、服务或设计比赛;每项协定都应通告本委员会,它可以同根据第 71/306/EEC 号理事会指令(2)建立的公共合同征询委员会磋商,或在管理由从事第 2 条(2)款(d)项界定的活动的实体给予合同的协定的情况下,与第3 9 条中提及的电信采购咨询委员会磋商;(1)第 L209 号公报 ,1992 年 7 月 24 日,第1 页。(2)第 L185 号公报 ,1971 年 8 月 16 日,第 15 页。由第 77/63/EEC 号决定最近修正(
39、第 113 号 公报 ,1977 年 1 月 15 日,第 15 页。)2. 依照关于驻写的一项国际协议给予成员国或第三国的企业;3. 依照某个国际组织的特定程序;第 13 条1. 本指令不应适用于下述服务合同:(a)缔约实体给予一个附属企业的合同;(b)由若干缔约实体为了从事第 2 条(2)款意义范围内的有关活动而组成的合资企业给予缔约实体之一或给予从属于缔约实体之一企业的合同。假定该企业从前 3 年中在共同体内服务的均匀营业额中至少有 80%来自向它附属的企业提供的 服务。在一个以上附属于缔约实体的企业提供同样的服务或类似的服务的情况下,招考虑这些企业 因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总营业额。2. 缔
40、约实体应在本委员会的要求下将关于实施第 1 款规定的下列信息通知本委员会: -有关企业的名称,-所涉服务合同的性质和价值,-本委员会可能认为必要的证据:取得合同的企业与缔约实体的关系契合本条的要求。第 14 条1. 本指令应适用于其扣除增值税后的估计价值不低于下述数额的合同:(a)在开展第 2 条(a)、(b)和(c)款中界定的活动的实体给予的供应和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为40 万埃居;(b)在开展第 2 条(2)款(d)项中界定活动的实体给予的供应和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为 60 万埃居; (c)在工程合同情况下为 500 万埃居。2. 为了计算服务合同的估量金额,缔约实体应在斟酌列第 3 至 13 款
41、中规定的内容的情况下,将服务提供者的全体报酬包括在内。3. 为了计算金融服务的估计合同金额,应考虑以下金额:-关于保险服务,应付的保险费,-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手续费、佣金、本钱和其他类型的报酬,-关于波及设计的合同,敷衍的手续费和佣金。4. 在租赁或租购的供应合同的情况下,计算合同价值的基础应为:(a)在定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期限为 12 月或不到 12 个月,合同期的估计总价值,如果期限超过 12 个月,包括估计残余价值在内的合同总价值;(b)在不定期合同或合同期限定不了的情况下,头 4 年中拟支付的预计总金额。5. 在不表明总成本的服务合同的情况下,计算估计合同价值的基础应为:-关于
42、定期合同,如果期限为 48 个月或不到 48 个月,其整个期限的总价值,-关于无期限或期限超过 48 个月的合同,每月价值乘以 48。6. 在建议的供应或服务合同显明规定任择条款的情况下,计算合同价值的基础应当为包括任择条款在内的尽可能最高的购买、租赁或租购价钱。7. 在通过给予一个或一个以上供货人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系列合同或可以展期的合同在必定期间采购供应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合同价值应根据以下情况计算: (a)在上个财政年度或前 12 个月中给予的,具有类似特点的合同的总价值,在可能时对随后 12 个月中数量或价值的预计变更进行调剂;或(b)在第一次给予后的 12 个月期间或在全部合同期内拟给予
43、合同的总合价值,如果超过 12个月的话。8. 计算供应品和服务都包括在内的合同的估计价值的基础应是供应品和服务的总价值,不论它们各自的价值多少。盘算应包括选址和装置功课的价值。9. 计算框架协定价值的基础应是为有关期间假想的所有合同的最大估计价值。10. 为了第 1 款目的而计算工程合同价值的基础应是工程的总价值。工程应意指总计在一起的修建和土木工程活动的结果,这些活动的用意是以其本身执行一种经济和技术功效。特别是,在供应、工程或服务为数摊的主体的情况下,在评估第 1 款中提及的价值时,应考虑每摊的价值。在各摊的总和价值等于或超过第 1 款中规定的价值的情况下,该款应适用于所有各摊。不过,在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各摊扣除增值税后的估计价值少于 100 万埃居时,缔约实体可以不执行第 1 款,如果这几摊的总和价值不超过各摊总价值的 20%。11. 为了第 1 款的目的,缔约实体应在工程合同的估计价值中包括执行合同所需的,它们向承包人提供的任何供应品或服务的价值。12. 执行某项工程合同不需要的供应品或服务的价值可以不加在工程合同的价值中,其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