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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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穗南开管办 2017 1 号 )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 2017 50 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 2017 1 号)生效期间( 2017年 1 月 1 日起算,有效期 5 年 ) 设立 或迁入。 ( 二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 的财务 管理 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 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 在中国

2、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 三 )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 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 1)世界 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 年度入选福布斯( 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10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2 ( 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 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 的 企业 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

3、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3)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4)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 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 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

4、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 亿元 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7000万元 。 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亿元 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 ( 2)现代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 万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亿元 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

5、总额不低于 900 万元 。 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2亿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700 万元 。 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商贸 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专业服务业 :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1

6、亿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 4 ( 3) 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1 亿元 以上。 ( 4) 上述 所称的“行业”, 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 5) 上述 所称的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

7、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 、资源税、车辆购置税 、耕地占用税 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 税款 、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三、申请时间 对符合 世界 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 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自认定总部型企

8、业当年起提出申请; 对满足 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可登陆 广州南沙政策兑现系统 ( http:/) 提出申请, 逾期5 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奖励标准 (一)对 符合 世界 1000 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 条件 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 ( 1)实缴注册资本 500万元(含)至 5000万元的,奖励 300 万元; ( 2)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含

9、 )至 1 亿元的,奖励 600万元 ; ( 3)实缴注册资本 1亿元 (含 )至 10 亿元的,奖励 1000万元 ; ( 4)实缴注册资本 10 亿元 (含)至 20 亿元的,奖励1500 万元; ( 5)实缴注册资本 20 亿元(含)以上,奖励 2000 万元。 2.对外资企业: ( 1)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含)至 1000 万美元的,奖励 300 万元; ( 2)实缴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 (含 )至 2000 万美元的,奖励 600 万元 ; ( 3)实缴注册资本 2000 万美元 (含 )至 1亿美元的,奖励 1000 万元 ; 6 ( 4)实缴注册资本 1 亿美元 (

10、含 )至 3 亿美元的,奖励1500 万元; ( 5)实缴注册资本 3 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 2000万元。 (二) 对 满足 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奖励 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 2000 万元(含)的,奖励 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 4000 万元(含)的,奖励 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 8000 万元(含)的,奖励 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 1 亿元(含)的,奖励 2000 万元。 (三) 申请 落户奖的企

11、业 应当 在政策有效期内, 自认定总部型企业 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 总部经济政策 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 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 50%、 50%比例发放)。 (四) 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1.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 ,以企业在 我 区实缴注册资本或纳税总额的净增量为基数, 按7 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 参照 本办事指南“四、奖励标准” 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2.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我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我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 按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 参照 本办事

12、指南“四、奖励标准” 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3.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 我 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 1 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4.本办事指南 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 其 设立 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以及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 实缴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算,办法有效期为 5 年 ) 。 5.本办事指南 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

13、”、“不超过”、“含”的数 额均含本数。 五、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 1 9 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 10-12 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奖励兑现申请表8 (见附件 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模板见 附件 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并补充法定 (授权 )代表 人签字字样,签字字样与授权书模板见附件 3、 4,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资协议、承诺书( 模板见 附件 5, 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对合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 达到总部认定条

14、件的,承诺其下属企业不得申请与总部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 我 区,不改变在 我 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我 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4.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 5.南沙区国、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含扶持年度与企业首次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 ; ( 原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一套表 平台 )企业 统计报表 (扶持年度);(原件并 加盖单位公章 ) 7.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

15、原件)。 8.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其中隶属关系证明可提供工商查册证明、验资报告 ) 企业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 (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南沙区 国、地税出具的下属企业纳税证明( 含扶持9 年度与企业首次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 ); ( 原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 9.符合 本办事指南“ 二、申请条件 ”第(三)款 所列定义的 企业 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1000 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 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 500强排行榜、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的证 明材料 (注明官网或提供样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以上第 1 至第 9 项材

16、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 ) 10.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11.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 12.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 ;复印 件 ,加盖公章) 六、受理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 E 栋 1 楼 4、 5、 6 号窗 ) 联系电话: 020-39053010; 邮箱: 。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南沙 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020-39053032 邮箱: 10 八、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

17、7:00。 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42 个工作日(形式审查 5 个工作日;实质审查 24 个工作日;资金拨付 13 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 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 http:/ 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进行注册。申请人在政策兑现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 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 按办事指南要求 提交申报资料。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 ;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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