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水运建设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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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四川省 公路 水运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我省 公路 水运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 水运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四川省内隶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 公路 水运 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 信息的 采 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 水运 建设的项目 社会 投资 人 、 项目建设单

2、位 、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等 。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 水运 建设活动的人员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 水运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 水运 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水运 建设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 2 - 的各类信息 。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 水运

3、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第七条 省 交通运输 厅 负责全 省 公路 水运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 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 管理制度和 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 四川省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三)指导全 省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工作; (四)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 基 础 信息 ;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 从业人员 的奖惩记录 ; 3.公路水运建设 项目信息; 4.其他与 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有关的信息

4、。 (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 公路水运建设 项目信息、其他与 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有关的信息 。 - 3 - 第八条 厅直相关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对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 厅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维护,做好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 第 九 条 厅工程 质量监督局 受厅委托 负责组织在 我省 工商注册的和参与 我省 公路建设 从业单位 填报的单位 基 础 信用 信息审核 。 厅 航务局 受厅委托负责组织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和参与我省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填报的单位 基 础 信用信息审核。 第

5、 十 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 的日常信用管理 , 并 负责审核所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并向 省交通运输厅 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 公路水运建设 项目信息、其他与 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有关的信息;建立和 完善市 (州) 级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体系 。 第 三 章 信用信息的 采 集、更新 第十 一 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内容包括 从业单位基 础 信息和从业人员 基 础 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 、 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等 。 (

6、一)从业单位基 础 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 统一- 4 - 社会信用代码 。 2、基本财务 报表数据 、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 5、从业单位 业绩 。 6、自有设备 基本状况。 (选填) (二)从业人员 基 础 信息: 1、基本情况。 2、 从业人员 业绩 。 3、在建 公路水运工程 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 4、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不良行为的记录。 (三)良好行为信息: 1、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

7、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的记录。 ( 四 )不良行为信息: 1、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 在从事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 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2、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与建设市场相关的 违法违规信息。 - 5 - 3、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 D级)的记录。 ( 五 )公路水运 工程 项目信息 : 近 5 年 已完 及全部在建 的公路水运工程 项目情况等。 ( 六 )公

8、路水运 工程 项目履约考核信息 : 对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 进行合同履约考核,并 经有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 ( 七 )信用评价信息 : 按照 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有 关信用评价管理 规定对从业单位和 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 二 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录入: (一)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基 础 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如实填报 , 并 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

9、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 四 )公路水运 工程 项目信息 由 各 建设单位 提供; ( 五 )公路水运 工程 项目履约考核信息 :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应当将社会投资人、建设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录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6 - 理系统 。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 单位 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录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六 )信用评价信息 按照 相关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评价单位录入,经审 核 单位 核查 后

10、公布 。 第十 三 条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安全监督、造价、公路、水运等管理机构应当将对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的 奖励 、 处罚 或者通报决定 ,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 四 条 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 基 础 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在 1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及时更新。 更新 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 五 条 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其他 信用信息 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 第 四 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 六 条 省交通运输厅 通过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 第十 七 条 受省 交通

11、运输 厅委托厅质监局 对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基 础 信息 、对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 在本行政区域内 从事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活动的 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 的 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 投诉 举报;对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 投诉 举报。 - 7 - 第十 八 条 在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相关信息 的,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 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基 础 信息核查 公路建设 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 信息的核查由省交通运输 厅委托 厅工程 质量监督局 负责。 水运建设从业 单位 和从业人员 信息的核查由省交通运输 厅委托厅 航务

12、局 负责。 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 从业单位信息 , 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 ( 二 ) 公路水运 工程 项目信息 核查 公路水运 工程 项目信息 ,由 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核查 。 ( 三 )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的从业单位的资质情况、业绩以及人员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从业经验等情况,应当通过 省交通运输厅 门户网站对全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 九 条 已在交通运输 部 和 四川省 交通运输厅建立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 在参加 公路水运工程 投标时, 招标人 可以 在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中 约定

13、,不再 要求 出具已录入四川省公路水运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 上述网页信息 。 采用电子招投标 的 , 可 直接 通过 链接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 进行 投标、评标 。 相关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 8 - 第 二 十 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 、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和信用等级等信息 、 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 部或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 第 二 十 一 条 省交通运输厅 通过

14、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发布从业单位 和 从业人员 的 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可以通过 省信用信息系统 查询其不良行为的扣分、履约考核结果及信用评价等信息。 第 二 十 二 条 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信用 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负责公布其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 二 十 三 条 省交通运输厅 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 照 相应评价 办法 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 四 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向 省交通运输厅 提出变更申请, 省交通运输厅 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第 二 十 五 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和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 第 五 章 附则 - 9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实施细则 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实施细则自 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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