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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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 1.0.3 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

2、济比较确定。第 1.0.4 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 1.0.5 条 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第 1.0.6 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第 1.0.7 条 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

3、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 1.0.8 条 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 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第 1.0.10 条 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中作业不应

4、低于 12重作业不应低于 10注: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 2)时,轻作业可低至 10;中作业可低至 7;重作业可低至 5。三、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 25更衣室 23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办公用室 1618食堂 14盥洗室、厕所 12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 2.1.2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 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

5、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 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 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 23W/m3 时,不宜大于 0.5m/s。第 2.1.3 条 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 1822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0%风速不应大于 0.2m/s注: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工作区的风速,不宜大于0.3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第 2.1.4 条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

6、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夏季工作地点温度() 表 2.1.4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35 35注: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2。第 2.1.5 条 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2.1.6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

7、应采用 2428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5%风速不应大于 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 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 30时,可大于 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2.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 2.2.1 条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 “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第 2.2.2 条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

8、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第 2.2.3 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第 2.2.4 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第 2.2.5 条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1 天的日平均温度。第 2.2.6 条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 2.2.7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干球温度。注: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 4 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 6h 的温度值核算。第 2.2.8 条 夏

9、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湿球温度。第 2.2.9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第 2.2.10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tr (2.2.10-1)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 2.2.9 条采用;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 2.2.10 采用;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tr=twg-twp/0.52 (2.2.10-2)式中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 2.2.7 条采用;其

10、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表 2.2.10时刻1-0.352-0.383-0.424-0.455-0.476-0.41时刻7-0.288-0.1290.03100.16110.29120.40时刻130.48140.52150.51160.43170.39180.28时刻190.14200.0021-0.1022-0.1723-0.2324-0.26第 2.2.11 条 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 2.2.7 条至 2.2.10 条的规定。第 2.2.12 条 冬季室外平

11、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第 2.2.13 条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第 2.2.14 条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第 2.2.15 条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

12、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第 2.2.16 条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 5。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系指室外连续 5 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第 2.2.17 条 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采取 19511980 年,共 30 年,不足 30 年者,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 10 年,少于 10 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第 2.2.18 条 条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

13、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第 2.2.19 条 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3.1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 3.1.2 条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 天的地区,宜采用集中采暖。第 3.1.3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其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

14、中采暖: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为 6089 天;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不足 60 天,但稳定低于或等于 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75 天。第 3.1.4 条 采暖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利用当地近 30 年的气象资料进行计算。第 3.1.5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其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 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 5设置值班采暖。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第 3.1.6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工业

15、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 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第 3.1.7 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第 3.1.8 条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tyn (3.1.8-1)或Romin=a(tn-tw)/ty Rn (3.1.8-2)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m2h/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按本规范第 2.1.1 条和第 3.2.

16、4 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按本规范第 3.1.9 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 3.1.8-1 采用;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3.1.8-2 采用;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 2),按表 3.1.8-3 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按表 3.1.8-3 采用。注: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8-1,3.1.8-2)的计算结果小 5%。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 60%。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 10时,内围

17、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温差修正系数 表 3.1.8-1围护结构特征 a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1.00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0.9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 (16 层建筑) 0.6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 (730 层建筑) 0.5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0.6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8、,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40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70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40伸缩缝墙、沉降缝墙 0.30防震缝墙 0.70允许温差 ty 值( ) 表 3.1.8-2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外墙 屋顶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 6.0 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 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 7.0 5.5室内空气干燥的工业建筑 10.0 8.0室内空气湿度正常的工业建筑 8.0 7.0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tn-t17.00.8(

19、tn-t1)0.9(tn-t1)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建筑 tn-t1 tn-t1室内散热量大于 23W/m3,且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 50%的工业建筑 12.0 12.0注:注: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 3.1.8-4 确定。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 ty 值,可采用 2.5。表中 tn同式(3.1.8-1,3.1.8-2);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 3.1.8-3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nW/(m2C n(m2C/W)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 h/s0.3

20、时 8.7 0.115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 h/s0.3 时 7.6 0.132注:表中 h肋高(m);s肋间净距 (m)。室内干湿程度的区分 表 3.1.8-4温度()相对湿度 (%)类别12 1324 24干燥 60 50 40正常 6175 5160 4150较湿 75 6175 5160潮湿 75 60第 3.1.9 条 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 D值,按表 3.1.9 采用。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表 3.1.9围护结构类型 热惰性指标 D 值 tw 的取值() 6.0 tw=twn 4.16.0 tw=0.6twn+0.

21、4tp.min 1.64.0 tw=0.3twn+0.7tp.min 1.5 tw=tp.min注:表中 twn 和 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按本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气象数据采用。第 3.1.10 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Ro=1/n+Rj+1/w (3.1.10-1)Ro=Rn+Rj+Rw (3.1.10-2)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 2/W);n、 Rn-同式(3.1.81,3.1.82);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 2),按表 3.1.10 采用;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m 2/W),按表 3.1.6 采用

22、;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 )的热阻(m 2/W)。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 3.1.10围护结构外表面特征 wW/(m2) RW(m2/W)外墙和屋顶 23 0.04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7 0.06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2 0.08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6 0.17第 3.1.11 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 3.1.11 采用。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 表 3.1.11层数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室内外温差() 外窗 阳台门 天窗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及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3

23、333 单层双层 单层双层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工业建筑物 3636 单层双层 单层双层潮湿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物 3131 单层双层 单层双层散热量大于 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 50%的工业建筑 不限 单层 单层 单层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3.居住建筑外窗的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4.对较调换工业建筑及特殊建筑,可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 3.1.12 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民用建

24、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第 3.1.13 条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1.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2.工业建筑,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为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热媒。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相关部分的规定。第 3.1.14 条 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增建筑物,除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原有

25、建筑物的状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3.2 热负荷第 3.2.1 条 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2.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3.加热由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4.水分蒸发的耗热量;5.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6.通风耗热量;7.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8.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9.热物料的散热量;10.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第 3.2.2 条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第

26、 3.2.3 条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Q=aFK(tn-twn) (3.2.3)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F围护结构的面积 (m2);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 2);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按本规范第 3.1.9 条采用;a,t n与本规范第 3.1.8 条相同。注:当已知或可求出冷侧温度时,t wn 一项可直接用冷侧温度值代入,不再进行 a 值修正。第 3.2.4 条 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 2.1.1 条采用,但层高大于 4m 的工业建筑,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2.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3

27、.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注: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td=tg+tH(H-2) (3.2.4-1)式中td屋顶下的温度();tg工作地点温度();tH温度梯度( /m);H房间高度(m)。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tnp=td+tg/2 (3.2.4-2)式中tnp室内平均温度();td、t g与式(3.2.4-1)相同。3.散热量小于 23W/m3 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 3.2.7 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第 3.2.5 条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 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与相邻房间的

28、温差小于 5,且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的 10%时,尚应计算其传热量。第 3.2.6 条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1.朝向修正率:北、东北、西北 0%10%东、西5%东南、西南10%15%南15%30%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2.冬季日照率小于 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2.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 5%10%

29、。3.外门附加率: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 n 时:一道门 65n%两道门(有门斗)80n%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500%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外门;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第 3.2.7 条 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 (楼梯间除外) 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 4m 时,每高出1m 应附加 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 15%。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第 3.2.8 条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外风速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七确定。

30、通风 4.1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第 4.1.2 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对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三废 ”排放标准 、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第 4.1.3 条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式作业。运输含尘物料时,应尽量采用气力输送或水力输送。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宜采用湿法冲洗措施,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较严格时,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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