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村改居社区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联社)。第三条经联社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股东集体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联社应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按财务预算计划提供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对全区经联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经联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第五条经联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由街道挂点领导、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