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XX乡渔业船舶管理,消除和杜绝渔船安全隐患,依照*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渔业船舶现状,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辖区内管理的渔船、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养殖辅助船舶,以下统称渔船。渔船所有人(公司)必须为具有本乡户籍或持有本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养殖渔民,及注册地在本乡的渔业合作社。二、职责划分渔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一)实行乡级“统管”1. 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推动乡、村两级定人联船机制落地,督促签订本辖区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村属地责任和船主主体责任;2.负责划定养殖海域、对渔船进行总量控制;对确权海域范围内的养殖户进行认定;审核渔船的新建、更新、买卖等行为;3.加强渔船日常安全检查,按闭环管理要求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渔船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本辖区乡镇船舶的从业人员参加有关行业部门组织的水上交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发证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5.乡派出所负责对不服从执法的对象落实相关措施,综合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