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镇下属单位、社区、经济合作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区域内(镇下属单位、社区、经济合作社)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公有(集体)资产、公共(集体)资源出租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协调、招标方式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履行镇政府招投标的各项职能,承担镇下属单位、各社区、经济合作社的招投标工作指导,并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平台。第六条成立镇招投标招监督小组,负责对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