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市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且承担该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变、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