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保障集体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经济合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村改居社区居民小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社)。第三条经济社是原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和经济实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本社股东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济社应当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对全区经济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经济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第五条经济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由街道挂点领导、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