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细则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办、变更、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二、设置原则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开办具有规模优势和质量管理优势的药品零售企业。三、设置条件(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118 条、第 123 条规定的情形。2.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中)药师资格。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人员。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当配备药品质量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执业(中)药师资格,并应具有 1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质量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的人员应当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