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强化法治宣传,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以及组织、规划、管理公益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益广告宣传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上级和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党委宣传部门指导下开展。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统筹协调重大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重要场所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和公益广告刊播工作,将公益广告刊播纳入各类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并通过文明测评推动文明创建地方和单位履行公益广告工作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