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公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并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若干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评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招标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项目招标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定标方法。第四条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须知、招标范围、工期要求、质量要求、评标办法、定标方法、定标要素及主要合同条款等。第二章评标第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规定组建。第六条评标办法。招标人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定性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丽水市现行房建市政工程相应类别招标评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