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有效监管村级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通知所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按照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的设置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所在乡镇(街道)的一家银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必须能够嵌入省农业农村厅“三资”数字管理系统。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原则上应保持开户银行的稳定性。因村级项目建设和资产资源管理等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内设置一个分户进行核算,但相关事项结束后应及时注销。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有贷款需要的,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