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一、总 则(一)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博物馆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二)民办博物馆是指由非政府主办的,以教育、研究、欣赏、传承为目的,由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作品、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三)坚持“社会办馆、政府支持、各界辅助、群众共享”的原则,优先发展和扶持体现区域特色、地方文化特点和红色革命文化的专题性民办博物馆。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区域内设立民办博物馆,制定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项规划,在符合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前提下,安排适当用地保障,鼓励新办博物馆。鼓励利用历史建筑(文物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示。(四)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的民办博物馆;2.具有固定的馆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