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办、变更、换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二、设置条件(一)人员要求1.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118 条、第 123 条规定的情形。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中)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其负责人应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