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的失能等级评估(以下简称“失能评估”)工作管理,规范长护险失能评估程序,根据*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护险失能评估是指依申请按照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开展的分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享受*市长护险待遇的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长护险失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长护险制度建设的推进,适时调整评估管理办法。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失能评估的综合管理工作,监督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商保机构、定点失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开展失能评估工作。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的协议管理、指导考核及失能评估工作的实施;负责评估专家库组建及评估专家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承办商保机构负责失能评估申请受理、初审、派单、评估结论公示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评估专家开展异议复评、复查抽查等工作。第七条定点评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