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第一条 根据民*,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奖励并扶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且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区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区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 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区民政部门负责区级获得等级评估社会组织奖励扶持工作。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区本级社会组织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评估奖励经费。第六条 奖励对象:首次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第七条 奖励标准:(一)对在区本级登记的优秀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3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5000元,4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8000元,5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10000元,实行一次性奖励;(二)对跨年度获得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