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全天托养、日间照料、临时托管、家政服务、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辅具租赁、居家上门、陪诊转介、照顾需求评估等功能服务的组织和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长者食堂、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社区护理站、社区老年大学等。服务机构如开展全天托养服务,须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第三条服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以区户籍老年人为主,可适当为非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服务。第四条服务机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