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社会养老服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开展服务所配置设备。本办法所称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四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居家社区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