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港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中心渔港的管理,维护渔港的安全与生产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人身和其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心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中心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中心渔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是中心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是中心渔港及港内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县交通港航、海事部门是港内非渔船舶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 县交通港航、海事、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保等部门派驻人员会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中队和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联合进驻中心渔港综合管理站,按照农业农村部提出的“依港管港、依港管船、依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