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精算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精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设置精算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面向全社会提供精算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第四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包括准精算师(Associate Actuary)和正精算师(Fellow Actuary)两个级别,通过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精算师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具体承担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