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以保障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的生活为重点,实施“老有所助、分类助养”,满足本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在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内容根据老人的需求设立,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居家老人向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后,政府采取某种形式给予一定的资助。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第五条 本区对具有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