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明确县统计局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进一步提高我县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统计局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人员统计数据生产各环节质量责任,统计数据生产环节包括统计制度设计、调查项目管理、名录库管理、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数据采集、审核验收、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监督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是指县统计局及其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县统计局分别对其负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各专业负责人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三)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