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时参考使用。2、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拟订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应当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日,经决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并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同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告知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活动,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