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价条件(试行)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领域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特种设备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二、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研究、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特种设备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三、对申报特种设备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建立特种设备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四、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