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区食安委主要职责,根据*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区食安委是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承担区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区食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第二章组成第三条区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下列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经济发展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第四条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区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区食安委批准;区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区食安办按程序报区食安委批准,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负责同志替补,不另行文。第五条区食安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