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为保障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重点排污单位根据生产、治污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根据生产、治污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工作。非重点排污单位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6-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3.1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及系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