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辽市 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 权责清单表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单位:通辽市 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 3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2、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市 住 建 委 1、受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
3、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 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策责任:房地产监察大队对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应当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4、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在
5、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3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市 住 建 委 1、受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
6、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5、决策责任:房地产监察大队对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8、。 7、送达责任:应当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39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9、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 住 建 委 1、受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10、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策责任:房地产监察大队对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
11、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应当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40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
12、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住 建 委 1、受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1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14、法享有的权利。 5、决策责任:房地产监察大队对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6、决定 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应当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
15、履行义务 ,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4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市 住 建 委 1、受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
16、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17、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处罚 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策责任:房地产监察大队对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6、决定责 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应当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的,应当在七日内送
18、达被处罚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处罚的规定的。 4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
19、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市 住 建 委 1、受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20、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品房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
21、理销售商品房的。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策责任:房地产监察大队对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应当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
22、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返本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房地产
23、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43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24、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市 住 建 委 1、受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 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
25、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策责任:房地产监察大队对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 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