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舶物权第三章 船舶物权海商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二章,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以及第七章拖航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第三章 船舶物权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海商法第7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二、船舶所有权的特征1、船舶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是船舶所有人,但在有些国家,船舶的经营人也可以被视为所有权的主体。例如:海商法第8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3款:“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果船舶为国家所有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注意:物权法第55条对海商法第8条的影响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如何理解“船舶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来讲,船舶所有权的主体就是“船舶所有人”,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船舶经营人(如我国海商法第8条)。但要注意,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