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义国邮发201332号该规定分总则、管辖、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执行和结案、附则7章74条,自2013年5 月1日起施行。国家邮政管理局2009年9月27日发布的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予以废止。(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2、除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级别管辖: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4.管辖权的转移: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由其管辖的案件属于应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定管辖。5.管辖权的确定:(1)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2)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邮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