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技术管理规定1一般规定1.1为在厦门市建筑桩基工程中合理地应用人工招孔混凝土灌注桩(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做到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地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人工招孔桩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1.3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法的特殊性,决定其实施中较其它桩型具有更大的安全风险;建设单位必须承担以下风险及义务;1.3.1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因人工招孔桩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一切不可预见风险的责任;1.3.2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应将周边环境详细资料提供给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周边环境详细资料包括:场地周围l2倍桩长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大小、上部结构现状及对差异沉降的灵敏性;场地周边各类地下设施,包括上水、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等管线或管道的分布和性状。1.4本规定未详之处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1.5本规定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2人工挖孔桩地基岩土工程勘察2.1人工挖孔桩岩土工程勘察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