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分仿分的规定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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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论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中任何一级类目(除个别者外),无论是否注明“依总论复分表分”,均可使用本表复分。复分时将本表有关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用户在制定本单位使用本时,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本复分表的应用范围。例如:可规定使用到三级类目或在主表部分类目下重点使用,或选择本表的部分使用。总论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某些类目,如已具有或隐含本表某些区分内容,或已使用某总论复分号表示特定含义,则无论配号是否一致,均不能再使用本表复分,如:O6-01只能标引为“化学物质命名法”,不能是“化学方针(政策、阐述)”。总论复分表的使用(3)B、D、D9、E、F、G4、G8、I、J、K、K9等类目规定,“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B0(D0、D90、E0等)”,即不入B(D、D9、E等)加-0,而入其下位B0(D0、D90、E0等)类。总论复分表的使用(4)当某一文献涉及到本表两种以上区分标准时,不能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加以复分,可选择其中主要的一种加以复分;若不能区分主次时,按编列在前的类目复分。地区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专类复分表、总论复分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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