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法定程序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义:1.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2.医疗机构主要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紧急救护等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3.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4.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第一节概述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一)按照功能、任务、规模不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1994.8月2006.11对第三条进行修订)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第一节概述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一节概述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