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请假制度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一)病假;(二)事假;(三)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第四条 报到注册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学院副书记审核(各研究机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核,下同),研工部批准。第五条 课程学习阶段,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未定导师的由学位点负责人批准,下同);3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批准;2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审核,研工部批准。第六条 论文撰写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批准;因公事派遣请假1个月以上者由导师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