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及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公司发展。2.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部门及员工。3. 内容 3.1责任追究3.1.1组长(班长)、主任(副主任)、主管(副主管)、部长(副部长)对本部门安全负责,对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事故当事人(受伤者)有过失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1.3员工于公司外部发生无过错之交通事故或遭遇其它无过错意外伤害,员工本人及部门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 3.1.4员工于公司范围内发生非上班时间、与工作无关、无过错之伤害事故,员工及本部门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 3.1.5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事故认定范围请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部门管理人员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如图:部长(副部长)主管(副主管)主任(副主任)组长(班长)当事人 3.2处罚 3.2.1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它伤害事故),经调查人员调查后,确属工伤范围内的,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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