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二战后德意志联邦二战后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第一节 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一和联邦德国的基本法第二节 德国的立法机构第三节 德国总统、总理和政府第四节 德国的司法机构第五节 德国的州和地方政府第六节 德国的政党第一节第一节 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一和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一和联邦德国的基本法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一、德意志国家的分裂和统一11945年波茨坦协定21948年华盛顿会议关于德国问题的协定31990年关于最后解决德国问题条约德国统一的象征和平之门勃兰登堡两德合并后进入联邦德国的大批市民二、战后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 119481948年年制制定定,是是联联邦邦德德国国的的宪宪法法,两两德德合并后,对合并后,对基本法基本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进行了部分修改2 2基本法基本法的特点的特点(1 1)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2 2)实实行行联联邦邦与与各各州州的的分分权权体体制制,给给予予各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州较多的自治权力(3 3)消消减减总总统统权权力力,把把实实权权总总统统变变为为虚虚位位元首元首(4 4)对政党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