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二、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 农贸市场以固定商位 (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2. 不可食用肉是指 “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3. 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