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监管力度,提高承包商安全意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检维修以及治安的安全和稳定,建立承包商管理机制,特制订本规定。2 职责2.1 厂长负责承包商的资格预审。2.2 行政部负责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及承包商档案,并对承包商档案进行管理。2.3 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外来承包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4 厂长和安全办公室负责对承包商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对承包商作业表现进行评价。3 规定内容3.1 资格预审3.1.1 厂长根据承包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有意向的承包商。3.1.2 有意向的承包商,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查后退回);2)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查后退回);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复印件;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印件;5)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6)单位简介(包括经营范围及能力)及以往业绩;7)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8)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3.1.2 根据提供的资料选择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根据承包项目的特点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