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张家港市鹿苑医院医务科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五大亮点:一、纠纷赔偿赔偿超2万,医院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其他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