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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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实 施 纲 要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进 一 步 推 动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实 施 ,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深 入 贯彻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面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要 求 ,大 力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建 设现 代 学 校 制 度 ,制 定 本 实 施 纲 要 。一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的 重 要 性 与 紧 迫 性1深 刻 认 识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的 重 要 性 。当 前 ,随 着 社 会 主义 民

2、 主 法 治 和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的 推 进 ,教 育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化 ,各 级 各类 学 校 的 发 展 环 境 、发 展 理 念 、发 展 方 式 正 在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迫 切需 要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加 快 建 设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是 学 校 适 应 加 快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要 求 ,发 挥 法 治 在 学 校 管理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提 高 学 校 治 理 法 治 化 、科 学 化 水 平 的 客 观 需 要 ;是 深 化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推 进 政 校 分 开

3、 、管 办 分 离 ,构 建 政 府 、学 校 、社 会 之 间 新 型 关 系 ,建 设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的 内 在 要 求 ;是 适 应 教 育 发展 新 形 势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与 效 益 ,维 护 学 校 、教 师 、学 生 各 方 合 法权 益 ,全 面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的 重 要 保 障 。2深 刻 认 识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的 紧 迫 性 。教 育 部 关 于 大 力 加强 依 法 治 校 工 作 的 通 知 (教 政 法 20033 号 )发 布 以 来 ,各 地 和 学校 普 遍 重 视 学 校 章

4、 程 和 制 度 建 设 ,加 强 校 长 和 教 师 法 制 培 训 ,积 极创 建 依 法 治 校 示 范 学 校 ,探 索 了 不 少 成 功 的 经 验 ,依 法 办 学 和 依 法管 理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但 是 ,与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新任 务 相 比 ,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新 要 求 相 比 ,依 法 治 校 还 存 在 较- 2 -大 差 距 ,主 要 体 现 在 :工 作 进 展 不 平 衡 ,一 些 地 方 和 学 校 对 推 进 依法 治 校 认 识 还 不 到 位 ,制 度 不 健 全 ;一 些 人 民

5、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违 法办 学 、违 规 招 生 、违 规 收 费 等 问 题 在 个 别 地 区 和 学 校 还 不 时 发 生 ;学 校 管 理 者 和 教 师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保 护 自 身 权 益 、依 法 对 学 生 实 施教 育 与 管 理 的 能 力 、意 识 还 亟 待 提 高 ,权 利 救 济 机 制 还 不 健 全 ;政府 教 育 管 理 职 能 转 变 还 未 完 全 到 位 ,部 分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依 法行 政 意 识 和 能 力 还 不 强 。这 些 问 题 的 存 在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国家 教 育 方 针

6、的 贯 彻 落 实 ,影 响 到 教 育 科 学 发 展 与 深 化 改 革 的 进 程 。解 决 以 上 问 题 ,必 须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全面 加 快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二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总 体 要 求3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的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必 须以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弘 扬 和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将 坚 持 和 改 善 学

7、校 党 的 领 导 与 学 校的 依 法 治 理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必 须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把 立 德 树人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作 为 学 校教 育 的 根 本 任 务 ,全 面 提 高 校 长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法 律 素 质 ,加 强公 民 意 识 教 育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公 民 ;必 须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依 法办 学 ,积 极 落 实 教 师 、学 生 的 主 体 地 位 ,依 法 保 障 师 生 的 合 法 权 利 ;必 须 切 实 转 变

8、管 理 理 念 与 方 式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效 益 ,为 全 面 推 进依 法 治 国 和 全 面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4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的 总 体 要 求 。学 校 要 牢 固 树 立 依 法 办 事 、尊 重 章 程 、法 律 规 则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理 念 ,建 立 公 正 合 法 、系 统 完- 3 -善 的 制 度 与 程 序 ,保 证 学 校 的 办 学 宗 旨 、教 育 活 动 与 制 度 规 范 符 合民 主 法 治 、自 由 平 等 、公 平 正 义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要 求 ;

9、要 以 建设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为 目 标 ,落 实 和 规 范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形 成 政 府 依法 管 理 学 校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自 主 管 理 ,教 师 依 法 执 教 ,社 会 依 法支 持 和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的 格 局 ;要 以 提 高 学 校 章 程 及 制 度 建 设 质 量 、规 范 和 制 约 管 理 权 力 运 行 、推 动 基 层 民 主 建 设 、健 全 权 利 保 障 和 救济 机 制 为 着 力 点 ,增 强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学 校 改 革 发展 中 突 出 矛 盾 和 问 题 的 能

10、力 ,全 面 提 高 学 校 依 法 管 理 的 能 力 和 水平 ;要 切 实 落 实 师 生 主 体 地 位 ,大 力 提 高 自 律 意 识 、服 务 意 识 ,依法 落 实 和 保 障 师 生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积 极 建 设民 主 校 园 、和 谐 校 园 、平 安 校 园 。三 、 加 强 章 程 建 设 , 健 全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自 主 管 理 的 制 度 体 系5依 法 制 定 具 有 自 身 特 色 的 学 校 章 程 。学 校 起 草 制 定 章 程 要遵 循 法 制 统 一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的

11、 基 本 原 则 ,以 促 进 改 革 、增 强 学 校 自 主 权 为 导 向 ,着 力 规 范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和 权 力 运 行 规 则 ,充 分 反 映 广 大 教 职 员 工 、学 生 的 意 愿 ,凝 练 共 同 的 理 念 与 价 值 认 同 ,体 现 学 校 的 办 学 特 色 和 发 展 目 标 ,突 出 科 学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高 等 学校 要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章 程 ,由 教育 部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普 通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中 等 职 业学 校 章

12、 程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到 2015 年 ,全 面 形 成 一 校一 章 程 的 格 局 。经 过 核 准 的 章 程 ,应 当 成 为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实 现 依法 治 校 的 基 本 依 据 。6提 高 制 度 建 设 质 量 。学 校 制 定 章 程 或 者 关 系 师 生 权 益 的 重- 4 -要 规 章 制 度 ,要 遵 循 民 主 、公 开 的 程 序 ,广 泛 征 求 校 内 外 利 益 相 关方 的 意 见 。重 大 问 题 要 采 取 听 证 方 式 听 取 意 见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反 馈意 见 采 纳 情 况 ,保 证 师

13、 生 的 意 见 得 到 充 分 表 达 ,合 理 诉 求 和 合 法 利益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要 依 据 法 律 和 章 程 的 原 则 与 要 求 ,制 定 并 完 善 教学 、科 研 、学 生 、人 事 、资 产 与 财 务 、后 勤 、安 全 、对 外 合 作 等 方 面的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各 种 办 事 程 序 、内 部 机 构 组 织 规 则 、议 事 规则 等 ,形 成 健 全 、规 范 、统 一 的 制 度 体 系 。章 程 及 学 校 的 其 他 规 章制 度 要 遵 循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符 合 理 性 与 常 识 ,不 得 超 越 法 定

14、 权 限 和教 育 需 要 设 定 义 务 。学 校 章 程 和 规 章 制 度 ,应 当 加 以 汇 编 并 公 布 ,便 于 师 生 了 解 、查 阅 。有 网 络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学 校 网 页 上 予 以 公 开 。涉 及 师 生 利 益 的 管 理 制 度 实 施 前 要 经 过 适 当 的 公 示 程 序 和 期 限 ,未 经 公 示 的 ,不 得 施 行 。7建 立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查 与 清 理 机 制 。学 校 要 设 立 或 者 指 定 专门 机 构 ,按 照 法 制 统 一 的 原 则 ,对 校 内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审 查 。对 与 上位 法 或

15、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相 抵 触 ,不 符 合 学 校 章 程 和 改 革 发 展 要 求 ,或 者 相 互 之 间 不 协 调 的 内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管 理 制 度 ,要 及 时 修 改或 者 废 止 ,保 证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体 系 层 次 合 理 、简 洁 明 确 、协 调 一致 。要 建 立 规 范 性 文 件 核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清 理 制 度 ,清 理 结 果 要 向 师生 公 布 。新 的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重 要 文 件 发 布 后 ,要 及 时 对照 修 订 校 内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四 、 健 全

16、 科 学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机 制 , 完 善 学 校 治 理 结 构8依 法 健 全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机 制 。要 依 法 明 确 、合 理 界 定 学 校内 部 不 同 事 务 的 决 策 权 ,健 全 决 策 机 构 的 职 权 和 议 事 规 则 ,完 善 校- 5 -内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规 则 ,大 力 推 进 学 校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法 治 化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善 党 对 学 校 的 领 导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在 公 办 高 等 学 校 完 善 党

17、 委 领 导 下 的校 长 负 责 制 ;在 中 小 学 、民 办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政 治 核 心作 用 。依 法 明 确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和 决 策 规则 ,发 挥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校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等 组 织 在 决 策 中 的 作 用 ;中 小 学 要 健 全 校 长 负 责 制 ,建 立 有 教 师 、学 生 及 家 长 代 表 参 加 的 校务 委 员 会 ,完 善 民 主 决 策 程 序 ;职 业 学 校 要 建 立 有 行 业 企 业 人 员 参加 的 学 校 理 事 会

18、 或 董 事 会 ,形 成 校 企 合 作 决 策 机 制 ;民 办 学 校 和 中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要 健 全 学 校 董 事 会 或 者 理 事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依 法按 期 开 会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健 全 决 策 程 序 。有 关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建 设 、重 大 合 作 项 目 、重 要 资 产 处 置 以 及 重 大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等 决 策事 项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合 法 性 论 证 ,开 展 合 理 性 、可 行 性和 可 控 性 评 估 ,建 立 完 善 职 能 部 门 论 证 、邀 请 专 家

19、咨 询 、听 取 教 师意 见 、专 业 机 构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测 评 相 结 合 的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要 以 教学 、科 研 为 中 心 ,积 极 探 索 符 合 学 校 特 点 的 管 理 体 制 ,克 服 实 际 存在 的 行 政 化 倾 向 ,实 现 行 政 权 力 与 学 术 权 力 的 相 对 分 离 ,保 障 学 术权 力 按 照 学 术 规 律 相 对 独 立 行 使 。9完 善 决 策 执 行 与 监 督 机 制 。 要 在 学 校 内 形 成 决 策 权 、执 行权 与 监 督 权 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协 调 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保

20、 证 管 理 与决 策 执 行 的 规 范 、廉 洁 、高 效 。按 照 精 简 、高 效 的 原 则 和 为 教 师 、学生 提 供 便 利 服 务 的 要 求 ,自 主 设 置 职 能 部 门 ,明 确 职 能 部 门 的 职 责 、权 限 与 分 工 ,健 全 重 要 部 门 、岗 位 的 权 力 监 督 与 制 约 机 制 ,完 善 预- 6 -防 职 务 犯 罪 和 商 业 贿 赂 的 制 度 措 施 。除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或 者 涉 及 学校 特 定 利 益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外 ,决 策 事 项 、依 据 和 结 果 要 在 校 内 公开 ,允 许 师 生 查

21、阅 。在 重 大 决 策 执 行 过 程 中 ,学 校 要 跟 踪 决 策 的 实施 情 况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了 解 教 职 员 工 及 有 关 方 面 对 决 策 实 施 的 意见 和 建 议 ,全 面 评 估 决 策 执 行 效 果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决 定 是 否 对 决策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执 行 。公 办 学 校 因 违 反 决 策 规 定 、出 现 重 大 决策 失 误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要 按 照 谁 决 策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追 究 责 任 。10完 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机 制 。要 落 实 学 校 教 职

22、工 代 表 大 会规 定 ,充 分 发 挥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作 为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监 督 主 渠 道 的 作 用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收 入 分 配 方 案 等与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制 度 、事 务 ,要 经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过 ;涉 及 学 校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要 提 交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要 扩 大教 职 工 对 学 校 领 导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评 议 权 、考 核 权 。要 积 极 拓 展 学 生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的

23、 渠 道 ,进 一 步 改 革 完 善 高 等 、中 等 学 校 的 学 生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推 进 学 生 自 主 管 理 。制 定 涉 及 学 生 利 益 的 管 理 规 定 ,要 充 分 征 求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意 见 。要 扩 大 有 序 参 与 ,加 强 议 事 协 商 ,充 分 发 挥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在 民 主 决 策机 制 中 的 作 用 ,积 极 探 索 师 生 代 表 参 与 学 校 决 策 机 构 的 机 制 。11建 立 中 小 学 家 长 委 员 会 制 度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应 当

24、 逐 步 建立 健 全 家 长 委 员 会 制 度 。家 长 委 员 会 承 担 支 持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参 与和 监 督 学 校 管 理 、促 进 学 校 与 家 庭 沟 通 、合 作 等 职 责 ,其 成 员 应 当由 全 体 家 长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学 校 应 当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保 障 家 长 委 员- 7 -会 对 学 校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应 当 定 期 与 家 长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沟 通 ,听 取 意 见 。学 校 实 施 直 接 涉及 学 生 个 体 利 益 的

25、 活 动 ,一 般 应 由 学 校 或 者 教 师 提 出 建 议 和 选 择方 案 ,并 做 出 相 应 说 明 ,提 交 家 长 委 员 会 讨 论 ,由 家 长 自 主 选 择 、做 出 决 定 。要 积 极 探 索 完 善 家 长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运 行 规 则 ,不断 扩 大 家 长 对 学 校 办 学 活 动 和 管 理 行 为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权 。12依 法 健 全 社 会 参 与 机 制 。要 积 极 探 索 扩 大 社 会 参 与 学 校办 学 与 管 理 的 渠 道 与 方 式 。中 小 学 要 加 强 与 所 在 社 区 的

26、合 作 ,积 极开 展 社 区 服 务 ,创 造 条 件 开 放 教 育 资 源 和 公 共 设 施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完 善 与 社 区 、有 关 企 事 业 组 织 合 作 共 建 的 体 制 、机 制 。健 全 兼 职 法制 副 校 长 的 聘 任 办 法 和 任 职 要 求 ,探 索 借 助 社 会 资 源 和 力 量 ,加 强学 校 安 全 管 理 、开 展 法 制 和 其 他 有 针 对 性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改 善 学校 周 边 环 境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要 积 极 扩 大 社 会 合 作 ,在 决 策 咨询 、教 学 科 研 、安 全 管

27、 理 、学 生 实 习 实 践 等 方 面 更 多 引 入 社 会 资 源 ,健 全 制 度 ,扩 大 社 会 参 与 的 广 度 与 深 度 。五 、 依 法 办 学 , 落 实 师 生 主 体 地 位 , 形 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治 的 育 人 环 境13依 法 组 织 和 实 施 办 学 活 动 。学 校 办 学 活 动 应 当 以 育 人 为本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切 实 依 法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全 面 执行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和 课 程 标 准 ,注 重 教 育 教 学 效 果 ,形 成 良 好 的 校 风 、教 风 和 学

28、风 。要 严 格 依 法 依 规 招 生 ,建 立 内 部 制 衡 机 制 和 社 会 监 督机 制 ,保 证 招 生 制 度 、选 拔 机 制 的 公 平 、公 正 ,招 生 活 动 的 规 范 、透- 8 -明 。学 校 不 得 违 背 法 律 原 则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设 立 有 区 别 的 招生 条 件 或 规 则 。要 健 全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在 专 业 设 置 、课 程 安 排 、教 材 选 择 等 环 节 建 立 评 估 机 制 ,建 立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估 和 反 馈 机 制 。要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29、,对 学 校 内 设 机 构 开 展 或 者 参 与 经营 性 培 训 活 动 进 行 规 范 ,保 证 不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要落 实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明 确 教 师 行 为 规 则 ,坚 决 杜 绝 教 师 违 反 法定 义 务 和 国 家 规 定 ,利 用 自 身 特 定 职 权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的 行 为 。14依 法 建 设 平 等 校 园 环 境 。大 力 弘 扬 平 等 意 识 ,在 体 制 和 制度 上 落 实 和 体 现 师 生 平 等 、性 别 平 等 、民 族 平 等 、管 理 者 与 师 生 平等 的 理 念

30、 。全 面 落 实 面 向 每 个 学 生 、平 等 对 待 每 个 学 生 的 原 则 ,消除 以 不 当 形 式 对 学 生 进 行 分 类 、区 别 对 待 以 及 带 有 歧 视 的 制 度 、言行 。要 切 实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平 等 受 教 育 权 利 ,不 得 以 非 法 理 由 拒 绝 招收 残 疾 学 生 。要 为 残 疾 学 生 平 等 、无 障 碍 地 参 与 学 校 生 活 提 供 必 要条 件 和 合 理 便 利 。15尊 重 和 保 护 学 生 权 利 。要 完 善 制 度 规 则 ,健 全 监 督 机 制 ,保 证 学 生 在 使 用 教 育 教 学 设

31、施 、资 源 ,获 得 学 业 和 品 行 评 价 ,获 得奖 学 金 及 其 他 奖 励 、资 助 等 方 面 受 到 平 等 、公 正 对 待 。学 生 管 理 制度 应 当 以 学 生 为 中 心 ,体 现 公 平 公 正 和 育 人 为 本 的 价 值 理 念 ,尊 重和 保 护 学 生 的 人 格 尊 严 、基 本 权 利 。对 学 生 进 行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事实 清 楚 、定 性 准 确 、依 据 充 分 、程 序 正 当 ,重 教 育 效 果 ,做 到 公 平 公正 。作 出 不 利 处 分 前 ,应 当 给 予 学 生 陈 述 与 申 辩 的 机 会 ,对 未 成

32、年学 生 应 当 听 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意 见 。对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的 学 生 ,要 明确 处 分 的 期 限 与 后 果 ,积 极 教 育 挽 救 。要 保 障 学 生 的 人 身 权 、财 产- 9 -权 和 受 教 育 权 不 受 非 法 侵 害 ,杜 绝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限 制 人 身 自由 、侵 犯 人 格 尊 严 、违 法 违 规 收 费 ,以 及 由 于 学 校 过 错 而 造 成 的 学生 伤 害 等 侵 权 行 为 ,以 及 教 师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实 施 的 违 法 犯罪 行 为 。16尊 重 和 保 障 教

33、师 权 利 。学 校 要 依 据 教 师 法 和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教 师 聘 任 和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权 利 义务 均 衡 、目 标 任 务 明 确 ,具 有 可 执 行 性 的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学 校 与 教师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依 法 聘 任 教 师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要 依 法 在 教 师 聘用 、职 务 评 聘 、继 续 教 育 、奖 惩 考 核 等 方 面 建 立 完 善 的 制 度 规 范 ,保 障 教 师 享 有 各 项 合 法 权 益 和 待 遇 。要 充 分 尊 重 教 师 在 教 学

34、、科 研方 面 的 专 业 权 力 ,学 术 组 织 中 教 师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2。要 落 实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强 化 师 德 建 设 ,明 确 教 师 考 核 、监 督 与 奖 惩 的规 则 与 程 序 。17建 立 健 全 学 术 自 由 的 保 障 与 监 督 机 制 。要 依 法 建 立 健 全保 障 师 生 的 研 究 自 由 、学 习 自 由 和 学 术 自 由 的 体 制 、机 制 。健 全 学术 评 价 制 度 ,保 障 各 种 学 术 评 价 机 构 独 立 开 展 活 动 ,建 立 公 平 、公正 的 学 术 评 价 标 准 和 程 序

35、 。要 建 立 灵 活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鼓 励 、保护 学 生 自 主 、自 由 的 学 习 ,形 成 有 利 于 创 造 性 人 才 成 长 的 制 度 环 境 。要 明 确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的 行 为 规 则 和 基 本 要 求 ,保 障 教 师 根 据 课 程的 有 关 要 求 ,科 学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充 分 、正 当 地 行 使 教 学 的专 业 自 主 权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的 质 量 与 效 果 。要 建 立 完 善 对 违 反 学 术规 范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的 认 定 程 序 和 办 法 ,维 护 良 好 的 学 术

36、 氛 围 。 18大 力 推 进 信 息 公 开 和 办 事 公 开 。学 校 配 置 资 源 以 及 实 施- 10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岗 位 聘 任 、学 术 评 价 和 各 种 评优 、选 拔 活 动 ,要 按 照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规 则 ,实现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公 开 透 明 ,接 受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监 督 。要 按 照 高 等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以 及 中 小 学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开 的 机 构 、制 度 ,落 实 公 开 的 具

37、 体 措 施 ,保 证 教 职 工 、学 生 、社 会 公众 对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制 度 的 知 情 权 ,重 点 公 开 经 费 使 用 、培 养目 标 与 课 程 设 置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招 生 就 业 、基 本 建 设 招 投 标 、收费 等 社 会 关 注 的 信 息 。要 创 新 公 开 方 式 、丰 富 公 开 内 容 ,建 立 有 效的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使 学 生 、家 长 以 及 教 师 对 学 校 的 意 见 、建 议 能 够及 时 反 映 给 学 校 领 导 、管 理 部 门 ,并 得 到 相 应 的 反 馈 。学 校 面 向 师生

38、提 供 管 理 或 者 服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要 全 面 推 进 办 事 公 开 制 度 ,公 开办 事 依 据 、条 件 、要 求 、过 程 和 结 果 ,充 分 告 知 办 事 项 目 有 关 信 息 ,并 公 开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规 范 、监 督 渠 道 等 内 容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便利 的 服 务 。六 、 健 全 学 校 权 利 救 济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有 效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19依 法 健 全 校 内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要 把 法 治 作 为 解 决 校 内 矛盾 和 冲 突 的 基 本 方 式 ,建 立 并 综 合

39、运 用 信 访 、调 解 、申 诉 、仲 裁 等各 种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依 法 妥 善 、便 捷 地 处 理 学 校 内 部 各 种 利 益 纠 纷 。要 特 别 注 重 和 发 挥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团 体 和 法制 工 作 机 构 在 处 理 纠 纷 中 的 作 用 ,建 立 公 平 公 正 的 处 理 程 序 ,将 因人 事 处 分 、学 术 评 价 、教 职 工 待 遇 、学 籍 管 理 等 行 为 引 发 的 纠 纷 ,纳 入 不 同 的 解 决 渠 道 ,提 高 解 决 纠 纷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要 尊 崇 法 律 、尊 重 司 法 。对 难 于 在 校 内 完 全 解 决 的 纠 纷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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