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中山市信息产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信息产业发展,规范市信息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研制和生产电子设备及各种电子元件、器件、仪器、仪表等电子信息制造业,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软件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资助目标促进我市电子 信息产业、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发展,推动企业“互联网 +“与大数据应用,提升中山
2、企业两融合发展水平。完成省下达年度电子信息产业、软件服务业发展任务。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下一代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光通信、新一代无线宽带接入等领域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二)新一代电子信息元器件,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型元器件等领域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三)智能终端,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无线通信、智能技术的智能终端、智能家电、智能设备等产品和解决方案。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 包括但不限于物联网、- 2 - 卫星应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车联网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同时,包括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实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 (五)产业应用软件,包括
3、但不限于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等产业应用软件。 (六)大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分析、可视化、开放共享以及大规模 并行处理 、数据挖掘、 分布式数据库 等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七)互联网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化生产、智 能化管理、服务转型、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等的产品、公共平台和解决方案。 (八)工业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模块化、产业链协同、应用系统云化等的支撑平台、产品、解决方案和创业创新活动。 (九)两化融合,包括但不限于实现信息化环境下的业务综合集成,互联网环境下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打造新型能力成效显著的公共平台和解决方案。 (十)新一代信
4、息服务业, 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量子技术、协同软件开发、智能供需对接、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等产品、平台、服务和解决方案。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点项目 。 第六条 资助条件和标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编制年度信息产业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列明申报内容、条件、资助标- 3 - 准等相关规定,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市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信息网等媒体发布。 第七条 资助方式 原则上对已投产的项目采用事后资助为主,对成长性好、技术前沿、效益明显,并已动工建设的项目可采用事中资助。 采用事后资助的项目无需进行项目验收,采用事中资助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一)无偿
5、资助 企业研究开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 对信息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重点项目采用 无偿资助。 (二)贷款贴息 有重大推广示范作用 的创新型信息技术或在相关行业具备典型应用的成熟型信息技术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扶持。 (三)投入资助 对投资规模大的项目、或处在成长期的优质企业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扶持。 第八条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本 信息产业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 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 施行 ,有效期 3 年。原中山市 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 2016 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