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和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将林长制工作考核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合并实施,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省林地保护条例和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引导、注重实效和推动工作的原则。第三条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资源增长、林农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考核,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各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积极推进镇域内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稳步增长,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加强林地保护,加快资源培育,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目的。第二章林长制的建立和实施第四条建立林长制(一)县委、县政府,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东宝新村办事处、国有林总场)制定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相关文件。(二)县政府与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