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变更与转让终止与解除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客体 保险利益内容 保险条款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 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原有记载的改动。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一)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不以保险标的的转让为前提。1.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