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加强动物检疫管理 工作 ,维护检疫证章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管理秩序,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全省统一、各司其职、区域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和“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加强检疫证章标志各环节的监管,建立证章标志有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大 对伪造、 变造、转让、倒卖、违规( 如 不 具备 产地检疫条件 等 )开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违法 行为
2、和 违法人员 的查处力度 。 为 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传播,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 、 总体 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证章标志管理使用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是 动物防疫法 授权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的一项 重要 职责。开展此次证章标志的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起证章标志管理的良好秩序,对于维护证章标志的权威性、严肃性,- 2 -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各州、市 务必 加强对 整治行动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 加
3、强宣传 和督查。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导向作用,合理利用媒体、宣传单、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 加强正面引导 。大力 宣传 动物防疫、检疫等 法律法规 , 提高 群众 法制观念 ,提高畜禽饲养、经营者 守法意识 。 要 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和 对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报道,形成强大的 社会 舆论声势 , 震慑不法人员的不法行为 。 三 、 整治 对象和 范围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专项整治 对象和 范围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动物 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专用印章、检疫验讫印章等。 四、 行动步骤和主要内容 本次活动安排 8 个
4、月时间,从 2010 年 3月 下 旬至 10月底。具体分为 6 个步骤: (一)宣传动员、制定方案 。 各州(市),县( 市、 区)要认真 做好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整治 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营造良好的 专项整治社会 舆论氛围 。一是公布 举报 电话和相关奖励政策,充分发动 群众投诉举报 ,搜集线索。二是 结合实际, 针对本地区、- 3 - 本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做 出全面的安排 部署。 (二 ) 查找问题,突出重点。 以省际 间 及边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各县屠宰场 、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 为 重 点, 兼顾冷藏、加工、活畜禽交易等场
5、所, 建立 完善 规范 的 查证 验物监督 制度。 1、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各 有关 州 ( 市 ) 动物卫生监督所 于 4 月、 7 月、 10月 初 分三次派出人员参与辖区内 道路检查站 检查, 每次 1 2 天, 查验过往的动物 及其产品 持证情况, 并调出 上 季度 检查站 查获的可疑检疫证明 , 进行核查 处理。 2、州 ( 市 )府 所在地屠宰场。 州 ( 市 ) 监督 所重点对州 ( 市 )府 所在 地的 屠宰场于 4 月、 7 月、 10月初 分三次调出每季度核查回收的检疫证明, 对 存在 问题的进行重点处理。 3、 其余 县 (区、市) 的 屠宰场。 由 各县 级 动物
6、卫生监督所向 屠宰场 派驻 监督 人员 ,核查 各 屠宰厂回收的检疫证明 及处理情况 。 4、其他检疫监督环节发现的问题 检疫 证明。 ( 三 ) 反馈信息 ,联合行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 和 由 群众投诉举报 的问题证明,原则上要通过网络将 其 传到出证县 (区、市)进行调查。 同时 对 发现 的问题证明 及时填写附表 1,并将问题检疫证明照相留证制成电子文档后粘贴于附表 1,从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后台邮箱上传检疫科 wyx 邮箱,省 动物卫生监督 所汇总后传到出证县所 ,责成其 进行调查,并同时传所属州市 所督促出- 4 - 证县 (区、市) 落实 (附表 2) 。 对不规范开证的,由出证
7、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批评教育,即时纠正。 (四)调查核实 ,完善证据。 调查内容: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记录、 勘验记录、 查对检疫证明存根、查对检疫印章、查对笔迹、 照相等方式收集。 做到材料齐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出证县级监督所讨论,确定其性质。 (五) 严肃查处 ,力求实效。 对 不规范开证的, 由出证县 (区、市)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 。违规(不符合产地检疫合格条件 、异地出证 等 )开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由出证县 (区、市)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处理,必要时 由 州 ( 市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处理。对伪造、变造、转让 等 货主 违法 责任的,由查获县 动物卫生监
8、督机构 及时处理 ,涉及出证县的移交出证县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及时处理 。 对 违 法 使用动物检疫票证的, 要追根溯源,端窝打点 , 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查处 。 涉及 刑 事责任的,要 移送 司法、监察机关查处。 (六) 结果上报 ,备案归档。 各县 (区、市) 处理结案后,要将资料整理后归档,并 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州市 (按附表 3填报) , 各州市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每季度上报一次省 动物卫生监督所 备案 (附表 4) 。 省 动物卫生监督 所进行全省通报。 五 、 工作要求 (一) 做好整治工作 总结。 各 州(市) 对专项整治行 动 要 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全面 认真 总结 工作中的经
9、验和不足 , 探索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各州(市) 于 10 月 15日前将专- 5 - 项整治 行动 工作总结 以书面形式 报送 我厅兽医处及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电子邮件报 送 省 动物卫生 监督 所检疫科 wyx邮箱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情况, 将组织 对专项整治行 动重点州市进行 检 查。 ( 二 ) 强化检疫票证管理使用 。 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订购、领取、使用和回收查验工作。 一是 严格 按规定实行 有计划的逐级 订购 发放,不得 私自到非 农业部定点厂家订购 和 超越辖区、级别发放动物检疫证章 。 二是 各种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要严格实行专人管理, 明确责任
10、, 建立完善登记发放制度, 详细登记领取单位(人)、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 对使用者实行检疫证明限量领用,用完后收取存根,才能领取新证。 三是 遗失检疫证明 要 在 3 个工作日内 及时逐级 书面 上报, 并 在相关媒体上登 报作废;对管理责任人 根据 工作失职 等情况 严格 按 相关 行政 问责制度和 规定 进行 严肃处理。 ( 三 )提高检疫人员素质 。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是动物防疫法授权的 动物检疫证章的 管理者和 使用 者 ,动物检疫 是 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 检疫 员 代表国家出 具 检疫证 明 ,职责神圣,任务重大。各级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
1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不断加强检疫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 提高 素质和开展检疫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对 不能规范出证的动物检 疫员,要及时教育纠正,对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 屡教不改乱出具检疫证明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 要及时查处。对 极少数还存在 非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管理 使用或非正式动物检疫员 违法 出- 6 - 具检疫票证 的 地方 , 要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及时纠正 。 对专项整治行动后仍然还存在的地方,省级将按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肃 查处。 ( 四 )探索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模式。 扩大产地检疫覆盖面, 是 压缩假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空间 的有效手段 。各
12、州( 市 ) 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的有效办法。 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检查有机结合, 进一步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管, 研究 探索 信用管理 制度 ,逐步推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对有不良记录者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列入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者进行重点监控。 ( 五 )健全制度, 建立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 长效机制 。 各州(市) 要 认真按照专项整治 行 动 工作要求 。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动物检疫 证章标志订购、领取、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处理 的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健全案件报告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规范案件查处程序 ;建立健全 责任追究制,对 失职、失察等管理不到位的行为, 按 相关行政问责和行政 管理权限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努力 构建 起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监管的 长效机制 ,不断强化动物卫生行政 监督 执法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