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负责:负责:n食品安全风险监测n食品安全风险评估n食品安全标准制定n食品安全信息公布n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n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背景卫生部关于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法201020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包括三个部分: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为什么要建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有些食源性疾病的损害无特征性表现,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