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纵深推进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依据银行业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总结梳理“ 三三四十” 等系列专项检查发现 的典型违规和突出风险问题,结合银监会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制定了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进一步明晰银行业经营活动中的底线红线,强化监管禁令,明确精准治理的重点和方向,更好推动辖内银行业归本源、防风险、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一、严重违反公司治理规定的行为(一)股东及股权管理混乱。1.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资
2、信不良、违法违规等问题;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实际未足额到位或验资后抽逃。2.主要股东通过委托他人或利用金融产品等方式隐性持有商业银行股权。3.未经审批持有银行股权超过 5%或通过控制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 5%。4.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2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 1 家。5.违规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变相为员工代持股份,为员工持股提供杠杆配资。6.主要股东违规出质股权;股东质押本机构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机构股权的 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 20%未
3、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主要股东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转让所持有股权。7.主要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包括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权、管理权,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向董事会提出不当盈利增速要求,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对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等。(二)履职管理不到位。8.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须由党委会审议决定事项未经党委会审议。9.董事会未按照要求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重大关联交易等进行审议;董事在个人履职过程中,在一个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
4、程的决议没有提出异议。10.监事会未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未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履职情况进3行综合评价;监事在个人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11.高管层未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未落实监管意见、现场检查意见书等监管文书提出的要求;高管在个人履职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授信、投资、交易审批等职责。(三)向关联方进行不当利益输送。12.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避监管及内部管理要求,隐匿关联方关系。13.违规为关联方融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通过同业投
5、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超比例向单一关联方或全部关联方融资,接受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并提供或变相提供授信。14.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通过不当关联交易隐匿风险。(四)违反并表管理规定。15.未按照监管要求将境内外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16.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二、严重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一)违规经营加重实体经济负担。17.以存定贷,贷款资金转存保证金或定期存单,以高比4例保证金滚动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违反实贷实付要求、贷款资金长期未对外支付。18.借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
6、收费、转嫁成本、借贷搭售。19.只收费不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20.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21.短期贷款对接长期资金需求,变相增加企业资金周转成本。(二)脱实向虚造成实体经济融资困难。22.将资金对接各类理财产品、资管计划、同业资产、票据资产等进行空转套利。23.向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和证券市场等。24.以虚增存款、贷款规模、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三)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25.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比例不到位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对接房地产开发项目
7、;违规绕道、借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26.未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要求,导致贷款被挪用。27.对未封顶楼盘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假按揭贷5款;发放“首付 贷” 或向 “零首付”购房人 发放住房按揭贷款;通过第三方提供融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尾款。28.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四)违规提供政府性债务融资。 29.向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借道企事业单位或通过产业基金、结构化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30.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担保承诺。31.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用
8、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发放用于支持棚改、扶贫等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挪用。(五)违规向其他限制性行业提供融资。32.对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项目给予授信。33.对未按期整改或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继续新增授信;未对名单内“ 僵尸企 业” 采取信贷控制措施。34.通过同业、理财、委托贷款等其他方式变相为“僵尸企业”“ 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及企业提供融资。三、严重危及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行为(一)激励考核不当。35.未建立或未按制度执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延期追索和扣回制度。636.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未涵盖所有高管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延期支付比例、延期支付期限不符合监
9、管要求,延期支付时段未遵循等分原则、违规提前支付。37.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明显有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业务指标层层加码,加重考核压力。38.绩效考核中,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明显低于其他类指标;未将行政处罚、审慎监管措施、案件发生等情况以适当权重纳入绩效考核并相应扣分。39.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或无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核指标,影响稳健经营。(二)信贷业务不审慎。40.未实行授信集中度管理;未严格识别企业关联关系,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未将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41.未尽职调查企业还款能力、担保意愿及能力,未
10、实地调查或未通过第三方验证核实客户贷款资料、贷款需求、贷款用途真实性等情况。42.未核实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未调查影响保证能力的财务、担保等信息,不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合理性。43.主导、协助、授意或放任客户伪造、编造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指示、暗示中介机构高估抵质押物价值以达到7授信准入条件;与借款企业勾结,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第三方资产抵押担保。44.办理或接受壳公司贷款、违规担保、借冒名贷款、虚假抵押、重复抵质押等。45.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46.通过借道或结构化设计金融产品等方式,降低授信条件,向不符合监管规定或准入政策的客户提供融资。47.未严格审查客户关联
11、情况、投融资情况、担保情况等重要风险点,审查未发现并指出调查报告中明显不真实、不合理情况,或故意回避分析客户明显风险隐患。48.逆程序、超权限审批贷款,或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变相越权。49.签订空白合同或未履行合同面签程序。50.未落实授信前提条件或放款要求、未办妥有效担保手续情况下发放贷款。51.贷后管理流于形式,未跟踪信贷资金流向,未及时发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未定期分析客户及担保企业情况,隐瞒风险信息或延迟预警。52.未对不良贷款尽职追偿、保全,导致权利丧失或受损;未经有权人审批处置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不良
12、贷款转让估值、定价显失公允;通过抽逃、隐匿、编造、伪造原始档案或其他资料等逃避不良责任追究。8(三)同业合作不合规。53.违规订立抽屉协议或阴阳合同、违规提供或接受第三方担保;通过存放同业、定期存单、提前赎回协议等方式,变相提供或接受担保。54.通过以非公允价格交易并承诺到期以约定价格回购的方式,调节债券等投资损益或降低风险资本占用;通过债券代持放大杠杆获得高额利润。55.未落实同业业务专营管理要求,违规授权分支机构办理同业业务。56.同业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体系或办理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同业业务未实行名单制管理,或与名单制以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57.未经审批办理同业业务或分
13、支机构违规对外开展同业业务。58.配合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以腾挪信贷规模、逃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监管套利或违法违规等为目的的交易。(四)其他不审慎经营行为。59.未经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复杂,层层嵌套、风险责任不清;开展伪创新逃避监管要求,谋取不当利益。60.票据业务无背书转让、清单交易,未拆包验票、票据未入库保管、离行离柜办理票据业务。961.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规;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及担保人;委托贷款资金投向于限控行业或用于债券、期货、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62.开立账户资料不齐、手续不完整,
14、异地对公账户未上门核实或核实不到位;违规批量开卡、超规定为同一客户开立多张借记卡、伪冒名办卡、非本人开立网银或激活银行卡,发放银行卡未核实本人身份;开立同业账户未向银行一级法人核实授权情况。63.大额转账未与客户确认、未及时对账或应对账未对账。64.印章保管、交接、使用不当;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入库保管,员工私自保管或使用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在重要空白凭证或其他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65.对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监管要求和本行规定落实轮岗、强制休假。66.出借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允许、默许第三方机构人员或其他外部人员驻点展业或用作他途。67.案件信息迟报、瞒报,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
15、案件查处不力,涉刑案件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风险排查走过场,后续整改、内部问责流于形式。四、严重违反审慎性监管规定的行为10(一)规避资本充足指标。68.通过兜底性交易结构或非洁净转让将表内资产违规出表,包括但不限于:“ 卖断+买入返售+ 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 购 承诺、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贴现转为资管计划投资、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他行月底代持等形式,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69.对转贴现卖断附带追索权的表外业务未按规定计提资本;通过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将期限较长的买入返售资产拆分成 3 个月之内的票据买返资产,减少资本计提。70.通过违规出具补充协议、抽屉协议、承诺函等方式承担风险而不计提资本。71.通过理财资金对接本行自营资产;通过同业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对接本行客户融资,未按穿透原则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72.通过同业代付、委托贷款、代理开票等方式对本行客户提供融资,不计资本或减少资本计提。73.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层层嵌套,隐匿底层资产,不能准确计量风险、减少资本计提。74.弄虚作假,将高风险资产按低风险资产核算,少计风险资产;调节统计数据,进行监管套利。(二)规避信用风险指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