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二、三级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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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 1蔡某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数据 库管理员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2015 年 4 月 31 日,公司与蔡某签订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书。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前,蔡某向 该网络公司提出要求支付 2014 年的绩效奖金,被 该网络公司以绩效未达标为由予以拒绝。在 该协议书中,双方 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2015 年 5 月31 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蔡某支付工 资、 缴纳社会保险费 及住房公积金至该日,并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 万元及未休年假和倒休折算 1 万 3 千元,除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上述款项外,蔡某不再另行要求公司

2、 给予补偿、 赔偿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2016 年 3 月 21 日,蔡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该公司支付 2014 年的绩效奖金 2 万元。问题:1、蔡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 请是否已过时效?2、蔡某向仲裁委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案例 2何某为某宾馆女员工,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入职,双方 签订 了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自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何某一直患病休病假。2015 年 7 月 31 日,宾馆向何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 合同。何某 认为自己尚在医 疗期内,宾馆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宾馆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

3、问题:1、宾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 违法?为什么?2、何某可获得哪些补偿?案例 3关某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2015 年 7 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某酒店未与关某续订劳动 合同,并向关某支付了 2 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某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某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 3 倍工资作为补偿。某酒店认为,关某工作期 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 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 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 带薪年休假的补偿。因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关某于 2015 年 9 月向仲裁委提出

4、仲裁申请。问题:1、关某对 2014 年年休假 补偿的申诉是否已过仲裁时 效?为什么2、关某的仲裁申请是否得到支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某在入 职某酒店之前,已 联系工作超 过一年,已经具备带薪休假的法定条件。某酒店在关某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的带薪年休假,且关某要求支付 2013 年至2015 年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的诉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故裁决某酒店按照关某未休 带薪年休假天数支付 2 倍的工资作为补偿。案例 4丁某于 2014 年 3 月 1 日入职公司,从事网络送餐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底薪 4000 元加提成。 为提高业绩,丁某双休日也休息,但 2015 年 1

5、0 月 31 日,公司以“业绩太差”为由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丁某提出 劳动 仲裁申请,要求 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万元及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费 4 万元。问题:1、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赔偿 金?2、公司认为并未强行要求丁某加班,所以不需支付加班费,是否合理, 为什么?仲裁审理后认为,某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 定,构成 违法解除,且丁某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公司应向丁某支付休息日加班 费。因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万元及休息日加班费 1 万 8 千元,且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裁决。案例 5兰某于 2012 年 9 月 1

6、 日入职某网络公司, 岗位为副总经理,负责数据分析工作。某网络公司(甲方)与兰某(乙方)签订了期限为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书及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 中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2 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 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甲方在 2 年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乙方支付其离 职 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4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乙方每违约一次,应

7、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10 万元, 违约金可以累加。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还应以甲方的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 ”兰某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网络公司按月向兰某支付竞业 限制经济补偿金。辞职当日,兰某即作为股东与另外两人注册成立了与该网络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2015 年 9 月,某网络公司发现兰某设立了同类业务公司,遂提出仲裁申 请 ,要求 兰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及经济损失 50 万元。问题:1、兰某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竞业限制义务?2、兰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 金 10 万元及经济损失 50 万元仲裁委审理后

8、认为,蓝某离 职当日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 为已构成反竞业限制协议,故应当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因某网络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其要求支付 经济损失 50 万元的 请求不予支付。案例 6马某在 2006 年 3 月入职某生产化肥的工厂, 该工厂每年冬季 连续放假 3 个月,每年春季是最忙的时候,经常连续工作,只休息一个休息日,季节性较强。该工厂一般每年春季招工,11 月底结帐走人。工厂一直这样操作,2006 年 12 月,工厂照旧放假后,突然收到了一纸诉状,马某将工厂告上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 2006 年 3 月 1 日至 2006 年

9、11 月 30日的加班费共计 2400 元。理由是在此期 间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工厂也请了一名律师应诉 ,答 辩称工厂采用的是综合 计算工时制(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只要全年总的工作时间 没有超过 250 天,就不用支付加班费,马琴全年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 250 天,所以不应支付加班 费。问题:1、化工厂是否能够施行综 合计算工时制?2、马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 7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 1992 年 8 月 28 日,某 电厂 经与工艺厂协商,将马某借调到电厂工作,借调期限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借 调 期间,马某劳资档案及劳

10、动关系仍保留在工艺厂,由电厂依据原 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马某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 年底借调合同期满 后, 马某原工作单位与电厂之 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马某继续在电厂工作。电厂给马某除档案工 资外,其它工 资福利待遇按本 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马某曾就自己工作调入电厂的问题与电厂有关 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 年 10 月,马某原工作单 位破产,未 对马某进行安置。1998 年 12 月 1 日,电厂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 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 电厂管理)成立。马某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 该公司工作,其工 资福

11、利待遇亦由 该公司发放至 1999 年12 月底。1999 年 12 月,电厂以原告当初所签借调合同早已期 满,电厂又无法将马某调入为由通知马某停止工作,并于 2000 年元月 10 日向马某下发 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问题:1、马某能否要求电厂与其恢复 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2、马某能否要求电厂一次性支付借 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 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案例 8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 资饭店工作,并与 饭店正式 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 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

12、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 负责人却突然提出: “要调走可以,但必 须交齐后三年的培训费 1200 元,然后才 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 ,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 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少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 ,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 1200 元。在此之后, 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 离,必

13、 须交齐 1200 元培训费 ,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 1200 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 合同, 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 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 给予公正处理。问题:1饭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对张 某是否有约束力?2张某能否终止与饭店的劳动 合同?案例 9乔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 1991 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并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 年 1 月,乔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大夫的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在前 6 个月内,企 业照常

14、发给乔某工 资,但从第 7 个月起,企业改发乔某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 资标准的 60%发给。2007 年 7 月,企业通知乔某,将于 30 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 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乔某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据劳动 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 6 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 7 个月开始改 发疾病救济费。在 乔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 6 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 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 7 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 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 6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乔某的医疗期为 18 个月。到2007 年 7 月,乔某的法定医疗 期已满,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问题:1、企业从第 7 个月起就停发乔 某的病假工资,改 发疾病救 济费的做法是否正确?2、企业能否在医疗期满后同乔 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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