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废除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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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死刑的废除作者: 学校: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专业: 年级:2013 年秋学号: 指导教师: 2015 年 10 月目录论文摘要 .1一、死刑的产生与发展 .2(一)死刑的产生 .2(二)死刑的发展 .2二、国内外的死刑政策 .2三、死刑存废的利与弊 .3(一)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 .31.死刑冤假错案引发的思考 .32.从人道主义方面看死刑废止的可行性 .3(二)死刑的存在价值 .4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 .4(一)减少死刑的数量 .4(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4(三)创造条件,废除死刑 .51.社会形势稳定 .52. 社会管理严密 .5小结

2、.5参考文献 .6第 0 页论文摘要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在各类处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 2 年执行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 ,死刑这种自人类野蛮时期开始的残酷刑罚方法,愈来愈受到众人的质疑。本文从 死 刑 的 产 生 与发 展 、 国 内 外 的 死 刑 政 策 、 联 系 中 国 现 状 分 析 死 刑 废 除 的 利 与 弊 , 从 而 提 出 完 善改 进 的 建 议 。

3、关 键 词 : 死 刑 、 废 除 、 阻 碍 、 建 议第 1 页论死刑的废除由 于 死 刑 的 严 厉 性 和 巨 大 的 威 慑 作 用 , 使 得 历 史 上 各 国 统 治 者 无 不 重 视 死 刑 的使 用 , 把 死 刑 作 为 对 付 危 害 其 统 治 最 严 重 的 犯 罪 的 重 要 手 段 。 中 国 是 一 个 历 来 以“严 刑 酷 法 ”威 震 于 世 的 泱 泱 大 国 ,至 今 尚 未 废 除 死 刑 。 限 制 或 者 废 除 死 刑 已 成 为 国际 刑 法 发 展 的 趋 势 , 但 在 我 国 当 前 以 及 今 后 相 当 一 段 时 期 内 ,

4、废 除 死 刑 的 社 会 物 质 条件 尚 不 具 备 , 还 不 能 废 除 死 刑 。 但 是 , 我 国 对 于 死 刑 的 适 用 , 历 来 采 取 少 杀 、 慎 杀 政策 , 通 过 刑 法 典 总 则 规 定 与 刑 法 典 分 则 规 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来 控 制 死 刑 数 量 , 限 制 死 刑适 用 。一 、 死 刑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一 ) 死 刑 的 产 生死 刑 是 古 来 就 有 的 刑 罚 之 一 , 它 不 是 凭 空 出 现 的 , 是 对 原 始 社 会 的 一 些 现 象的 继 承 或 转 化 , 诸 如 杀 死 战 俘 , 便 成

5、 为 死 刑 的 直 接 渊 源 。 中 国 古 代 的 刑 罚 产 生 于 战 争的 需 要 , 战 争 是 中 国 古 代 死 刑 产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 死 刑 在 平 时 的 适 用 , 只 不 过 是 对 产 生于 战 争 之 需 的 死 刑 的 认 可 和 沿 袭 。 从 历 史 上 看 , 人 类 从 原 始 社 会 进 入 阶 级 社 会 , 世界 各 地 参 差 不 齐 , 时 间 跨 度 极 大 。 一 般 来 讲 , 东 方 地 区 进 入 阶 级 社 会 普 遍 早 于 西 方 地区 。 凭 借 史 料 , 结 合 考 古 的 发 现 , 确 定 中 国 乃 至

6、 整 个 世 界 死 刑 及 整 个 刑 罚 起 源 的 时 间 。在 尧 舜 时 代 , 即 存 在 以 五 刑 为 主 的 比 较 完 备 的 刑 罚 体 系 , 而 五 刑 之 中 包 括 作 为 死 刑 的大 辟 或 杀 。 因 此 , 中 国 的 死 刑 产 生 于 尧 舜 时 代 。( 2) 死 刑 的 发 展死 刑 在 人 类 历 史 的 发 展 上 , 和 人 类 社 会 的 发 展 有 着 极 其 密 切 的 联 系 。 当 一 个 国 家社 会 安 定 、 阶 级 矛 盾 缓 和 的 时 候 , 法 律 中 规 定 的 死 刑 相 对 就 少 , 实 际 执 行 的 死 刑

7、 的 数量 也 少 , 执 行 死 刑 的 方 法 也 会 比 较 人 道 。 相 反 ,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社 会 动 荡 , 阶 级 矛 盾 激化 , 法 律 中 规 定 的 死 刑 就 会 相 对 较 多 , 执 行 死 刑 的 方 式 也 会 很 残 忍 , 甚 至 出 现 法 外 施刑 的 情 况 。 死 刑 正 是 在 无 数 次 的 起 伏 震 荡 中 向 前 发 展 的 , 虽 然 有 时 会 剧 烈 地 反 复 , 但是 发 展 的 总 趋 势 是 很 明 显 的 : 从 世 界 范 围 看 , 各 国 死 刑 的 数 量 不 断 减 少 , 实 际 执 行 的数 量

8、大 幅 下 降 , 执 行 死 刑 的 方 式 也 更 加 文 明 、 人 道 。二 、 国 内 外 的 死 刑 政 策目 前 世 界 各 国 对 待 死 刑 的 政 策 不 尽 相 同 。 死 刑 政 策 的 多 样 性 直 接 表 现 于 各 国 死 刑状 况 并 不 是 单 纯 地 废 除 死 刑 或 保 留 死 刑 。 事 实 上 , 各 国 立 法 对 死 刑 的 规 定 可 以 分 为 以下 四 种 类 型 : 第 一 , 绝 对 废 除 死 刑 , 又 称 完 全 废 除 死 刑 , 这 种 情 况 是 指 在 宪 法 或 法 律中 明 确 规 定 废 除 刑 事 法 律 中 的

9、 死 刑 , 或 者 在 所 有 刑 事 法 律 中 均 无 死 刑 规 定 。 根 据 有 关统 计 资 料 , 目 前 世 界 上 以 法 律 规 定 的 形 式 废 除 死 刑 的 国 家 已 经 有 近 40 个 。 第 二 ,相 对 废 除 死 刑 , 又 称 部 分 废 除 死 刑 。 这 种 情 况 是 指 法 律 规 定 只 对 普 通 刑 事 犯 罪 废 除 死刑 , 对 叛 国 或 者 政 治 犯 罪 、 军 事 犯 罪 则 保 留 死 刑 ; 或 者 宣 告 和 平 时 期 废 除 死 刑 , 战 时对 某 些 犯 罪 恢 复 死 刑 。 目 前 相 对 废 除 死 刑

10、的 国 家 共 有第 2 页18 个 。 第 三 , 实 质 上 废 除 死 刑 , 又 称 实 际 上 废 除 死 刑 或 事 实 上 废 除 死 刑 。 这 种 情 况 是指 法 律 条 文 中 虽 规 定 有 死 刑 , 但 是 在 过 去 若 干 年 内 从 未 执 行 死 刑 或 者 从 未 判 处 过 死 刑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死 刑 条 款 形 同 虚 设 , 从 实 质 意 义 上 讲 与 废 除 死 刑 并 无 二 致 。 目 前 , 世界 上 实 质 废 除 死 刑 的 国 家 已 有 30 个 。 第 四 , 保 留 死 刑 , 严 格 限 制 死 刑 的 适

11、 用 。 这 种情 况 是 指 法 律 上 仍 然 规 定 有 死 刑 条 款 , 亦 适 用 死 刑 条 款 判 处 死 刑 和 执 行 死 刑 , 不 特 别指 明 死 刑 适 用 的 时 效 限 制 , 但 却 规 定 对 死 刑 适 用 的 严 格 限 制 条 件 , 比 如 死 刑 的 适 用 范围 、 适 用 对 象 、 适 用 程 序 、 执 行 方 式 等 等 。 目 前 保 留 死 刑 的 国 家 绝 大 多 数 有 这 种 严 格限 制 性 规 定 , 并 且 呈 明 显 的 “限 制 渐 强 ”的 趋 势 。我 国 死 刑 的 现 状 。 我 国 刑 法 修 订 后 ,

12、对 死 刑 的 适 用 条 件 作 了 一 些 限 制 。刑 法 典 第 48 条 规 定 : “对 于 应 当 判 处 死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 如 果 不 是 必 须 立 即 执 行 的 ,可 以 判 处 死 刑 同 时 宣 告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这 是 关 于 我 国 刑 法 中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制 度 的规 定 。 这 一 制 度 的 实 行 , 大 大 缩 小 了 判 处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的 适 用 范 围 。 1、 死 刑 缓 期执 行 适 用 的 条 件 。 2、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判 决 及 其 核 准 。 为 了 保 证 死 缓 制

13、 度 的 正 确 执 行 ,刑 法 典 第 48 条 第 2 款 对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判 决 及 其 核 准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死 刑 缓 期 执 行的 , 可 以 由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或 者 核 准 。 3、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后 的 处 理 。 总 体 说来 , 我 国 的 死 刑 制 度 属 于 上 述 第 四 种 情 况 , 保 留 死 刑 。 但 由 于 我 国 人 口 基 数 很 大 ,社 会 治 安 情 况 不 好 , 严 重 犯 罪 较 多 , 每 年 被 执 行 死 刑 的 罪 犯 的 数 量 仍 相 对 较 大 。一 些

14、西 方 国 家 总 是 指 责 我 国 滥 用 死 刑 , 这 是 带 有 偏 见 的 。 我 国 关 于 死 刑 的 政 策 , 可 用“不 可 不 杀 、 不 可 多 杀 、 防 止 错 杀 ”三 句 话 来 概 括 , 在 适 应 死 刑 的 问 题 上 我 国 一 直保 持 慎 重 的 态 度 。 在 世 界 人 权 运 动 和 废 除 死 刑 理 论 的 推 动 下 , 世 界 废 除 死 刑 和 限 制 死刑 的 国 家 越 来 越 多 。 从 而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结 论 : 世 界 死 刑 的 总 趋 势 已 由 广 泛 限 制 死 刑 向全 面 废 除 死 刑 发 展

15、。3、 死 刑 存 废 的 利 与 弊( 一 ) 废 除 死 刑 的 主 要 理 由1.死 刑 冤 假 错 案 引 发 的 思 考美 国 最 高 联 邦 法 院 大 法 官 Sandra Day OConnor 说 : 死 刑 制 度 很 可 能 正 在 对一 些 无 辜 者 执 行 死 刑 。 死 刑 案 中 的 冤 假 错 案 在 还 保 留 死 刑 这 一 极 刑 的 国 家 时 有 发 生 。保 留 死 刑 是 对 人 道 主 义 的 挑 战 、 报 复 主 义 的 纵 容 。 像 18 岁 的 呼 格 吉 勒 图 , 年 纪 轻轻 就 成 为 了 不 完 善 的 司 法 体 制 和

16、刑 事 程 序 的 牺 牲 品 , 让 家 属 在 前 九 年 无 缘 无 故 的 蒙 羞 、抬 不 起 头 做 人 , 后 九 年 风 里 雨 里 奔 波 雪 耻 。 前 后 十 八 年 的 时 光 , 假 若 呼 格 吉 勒 图 还 活着 , 那 么 他 的 家 人 的 痛 至 少 会 比 现 在 平 息 一 些 。 然 而 这 些 存 在 死 刑 冤 假 错 案 的 国 家 都有 一 个 共 同 点 保 留 了 死 刑 。 那 么 , 我 们 与 其 在 司 法 误 判 等 过 程 找 不 足 , 不 如 从 根本 入 手 , 废 除 死 刑 , 那 么 即 使 误 判 , 也 有 沉

17、冤 昭 雪 之 日 。2.从 人 道 主 义 方 面 看 死 刑 废 止 的 可 行 性人 权 法 理 论 和 人 权 公 约 为 死 刑 废 除 提 供 了 一 种 新 思 路 : 公 民 的 生 命 权 以 及 免 受 酷刑 和 其 他 不 人 道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权 利 被 死 刑 彻 底 侵 犯 了 , 所 以 死 刑 必 须 被 废 除 ,第 3 页即 使 死 刑 能 够 抚 慰 受 害 者 和 他 们 的 家 庭 , 然 而 用 再 次 夺 去 一 个 宝 贵 的 生 命 的 方 式来 弥 补 社 会 和 被 害 方 的 损 失 , 也 无 疑 是 荒 谬 和 徒 劳 的

18、。 人 道 主 义 倡 导 的 是 维 护 人 的 权利 和 尊 严 , 提 高 人 的 价 值 , 改 善 人 的 生 活 , 是 所 有 关 于 人 性 善 的 集 合 。 人 道 主 义 的 核心 是 以 人 为 本 , 强 调 人 是 最 高 目 的 , 其 要 求 就 是 应 当 保 障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 维 护 人 的 价值 和 尊 严 。 而 死 刑 是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强 制 性 地 剥 夺 犯 罪 人 生 命 的 刑 罚 , 因 此 死 刑 没有 维 护 人 的 价 值 和 尊 严 , 是 与 人 道 主 义 背 道 而 驰 的 。( 二 ) 死 刑

19、 的 存 在 价 值死 刑 从 其 诞 生 以 来 , 一 直 持 续 适 用 了 几 千 年 , 虽 然 现 在 废 除 死 刑 和 实 际 废 除 死 刑的 国 家 越 来 越 多 , 保 留 死 刑 的 国 家 适 用 死 刑 的 数 量 也 越 来 越 少 。 但 是 死 刑 并 没 有 迅 速死 亡 , 死 刑 还 具 有 强 大 的 生 命 力 , 包 括 美 国 、 日 本 在 内 的 几 十 个 国 家 还 保 留 了 死 刑 ,有 些 国 家 在 废 除 了 死 刑 之 后 又 恢 复 了 死 刑 ; 有 许 多 没 有 死 刑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人 民 要 求对

20、严 重 犯 罪 人 员 适 用 死 刑 的 呼 声 还 很 高 。 死 刑 在 现 代 文 明 社 会 的 存 在 , 并 不 是 偶 然 的 :首 先 , 死 刑 表 明 了 国 家 和 社 会 对 某 种 犯 罪 的 态 度 。 当 某 人 犯 罪 达 到 一 定 严 重 程 度 后 ,国 家 和 社 会 就 会 认 为 这 个 人 已 为 整 个 社 会 所 不 容 , 必 须 剥 夺 他 的 生 命 , 他 社 会 成 员 才能 得 到 安 宁 。 这 种 设 想 是 完 全 合 理 的 , 愿 望 也 是 善 良 的 , 要 求 也 是 完 全 正 当 的 。 对 最严 重 的 犯

21、罪 人 员 适 用 死 刑 , 是 一 个 有 能 力 的 政 府 的 责 任 。 “杀 人 偿 命 ”是 人 类 社会 长 期 以 来 承 袭 的 法 律 观 念 , 至 今 仍 为 广 大 民 众 所 认 同 , 因 此 保 留 死 刑 符 合 公 民 的 法律 观 念 。 其 次 , 死 刑 的 威 慑 作 用 是 其 他 刑 罚 方 法 不 可 比 的 。 由 于 终 身 监 禁 或 终 身 奴 役刑 存 在 浪 费 资 财 和 罪 犯 脱 逃 再 度 危 害 社 会 两 个 弊 端 , 因 此 不 能 以 此 代 替 死 刑 。 死 刑 对遏 制 犯 罪 具 有 不 可 低 估 的

22、作 用 。 试 想 哪 一 种 刑 罚 能 比 剥 夺 一 个 人 的 生 命 更 可 惧 。 死 刑对 很 多 人 来 说 是 极 为 可 怕 的 , 每 当 想 到 犯 罪 后 可 能 的 结 果 是 死 亡 , 一 个 罪 犯 的 行 为 总会 有 所 顾 忌 。四 、 保 留 死 刑 、 兴 利 除 弊死 刑 的 存 在 在 当 今 社 会 的 情 况 下 ,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为 了 发 挥 死 刑 的 作 用 , 克 服 其缺 点 , 兴 其 利 , 除 其 弊 , 必 须 进 行 变 革 , 以 下 仅 就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一 些 设 想 :( 一

23、) 减 少 死 刑 的 数 量首 先 是 减 少 刑 法 分 则 中 规 定 死 刑 的 条 款 。 减 少 死 刑 总 是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 如 果 减 少 ,就 应 减 少 没 有 被 害 人 的 非 暴 力 犯 罪 的 死 刑 , 大 部 分 经 济 犯 罪 不 涉 及 暴 力 , 不 宜 适 用 死刑 。 其 次 , 减 少 适 用 死 刑 的 数 量 。 在 这 方 面 , 其 实 我 国 建 国 以 来 的 刑 事 政 策 一 直 都 在追 求 这 个 目 标 。 在 适 用 死 刑 的 政 策 上 , 我 党 确 定 的 死 刑 政 策 是 “不 废 除 死 刑 , 但

24、要 少 杀 , 慎 杀 ”, “不 废 除 死 刑 ” 是 基 于 巩 固 政 权 的 需 要 ; “要 少 杀 、 慎 杀 ”是因 为 认 识 到 了 死 刑 的 不 合 理 本 质 。 虽 然 这 一 政 策 在 不 同 历 史 时 期 坚 持 的 力 度 不 同 ,但 可 以 说 一 直 是 发 挥 作 用 的 。( 二 ) 完 善 死 刑 复 核 程 序第 4 页“防 止 错 杀 ”是 我 国 死 刑 政 策 的 三 大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 完 善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包 括 完 善死 刑 案 件 二 审 程 序 和 核 准 程 序 。 不 能 因 为 出 现 了 个 别

25、冤 假 错 案 就 将 死 刑 全 盘 否 定 , 这样 做 无 异 于 因 噎 废 食 。( 三 ) 创 造 条 件 , 废 除 死 刑上 文 已 反 复 强 调 , 死 刑 是 残 忍 的 , 是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人 类 文 明 的 进 程 不 和 谐 的 ,死 刑 总 是 要 消 亡 的 。 死 刑 的 消 亡 不 能 不 靠 人 , 因 为 死 刑 是 规 定 在 法 律 中 的 , 而 法 律 又完 全 是 人 来 制 定 的 。 但 人 们 在 废 除 死 刑 的 问 题 上 不 能 过 于 盲 目 , 如 果 只 是 为 了 各种 崇 高 的 目 的 废 除 死 刑

26、, 而 不 顾 社 会 的 实 际 情 况 , 最 后 的 结 果 只 能 是 无 奈 地 恢 复 死 刑 。这 方 面 一 个 典 型 的 例 子 就 是 菲 律 宾 , 菲 律 宾 在 废 除 死 刑 十 几 年 后 又 恢 复 了 死 刑 。 到 底何 时 才 能 废 除 死 刑 , 我 们 还 是 在 已 经 废 除 死 刑 的 国 家 寻 找 一 些 可 能 正 确 的 答 案 :1.社 会 形 势 稳 定社 会 整 体 形 势 稳 定 , 是 包 括 多 方 面 的 内 容 的 。 社 会 矛 盾 缓 和 , 犯 罪 率 低 是 其 中 最为 重 要 的 。 要 废 除 死 刑 ,

27、 必 须 具 备 这 个 条 件 。 否 则 , 人 民 会 无 法 忍 受 大 量 犯 罪 的 发 生而 政 府 却 显 得 很 无 能 。 人 对 很 多 事 情 是 有 一 定 的 忍 耐 力 的 , 对 犯 罪 也 是 一 样 。 倘 若 犯罪 发 生 率 低 , 又 距 离 自 己 较 远 , 人 们 是 不 会 非 要 要 求 政 府 对 罪 犯 适 用 死 刑 的 。 这 时 ,只 要 把 犯 罪 的 人 关 起 来 , 不 继 续 危 害 社 会 就 足 够 了 。2. 社 会 管 理 严 密首 先 , 不 同 国 家 , 社 会 对 人 的 控 制 程 度 是 不 相 同 的

28、 。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的 社 会 控 制 严密 , 处 处 设 防 , 犯 罪 几 乎 成 为 不 可 能 , 那 还 用 死 刑 干 什 么 呢 ? 人 们 即 使 想 犯 罪 , 也 很难 犯 到 要 判 刑 的 严 重 程 度 , 死 刑 自 然 就 没 有 必 要 了 。其 次 , 人 的 素 质 提 高 了 , 一 个 人 能 清 楚 地 认 识 自 己 行 为 的 法 律 意 义 , 他 的 行 为 就能 被 无 形 地 限 制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之 内 , 有 了 这 些 看 不 见 的 控 制 力 量 , 无 疑 是 刑 罚 的 负 担又 减 轻 了 , 更 少

29、有 要 适 用 死 刑 的 情 形 了 。小 结必 须 承 认 , 我 国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期 , 人 口 众 多 , 犯 罪 总 量 高 , 一 直有 社 会 治 安 形 势 严 峻 的 压 力 。 所 以 , 要 一 步 到 位 废 除 死 刑 是 做 不 到 的 。 死 刑 虽 然在 打 击 犯 罪 、 预 防 犯 罪 方 面 有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 但 是 它 却 有 着 其 他 刑 罚 所 不 具 有 的 特 殊作 用 。 因 此 , 基 于 国 情 , 应 坚 持 继 续 保 留 死 刑 。 但 是 , 在 削 减 死 刑 罪 名 的 社

30、 会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不 在 立 法 上 严 格 控 制 死 刑 配 置 总 量 , 也 是 不 明 智 的 。 废 除 死 刑 是 一 种国 际 趋 势 , 长 远 来 看 , 我 国 最 终 必 将 会 废 除 死 刑 制 度 , 但 是 现 行 死 刑 制 度 继 续 存 在 并不 是 偶 然 的 , 而 是 在 充 分 借 鉴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并 且 吸 收 国 际 先 进 理 念 的 基 础 上形 成 和 发 展 的 。 虽 然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 但 从 总 体 制 度 上 讲 是 基 本 合 理 的 。 今 后 我 们的

31、目 标 是 限 制 死 刑 并 加 以 完 善 , 最 终 废 除 死 刑 。 费 尔 巴 哈 在 1803 年 首 次 提 出“刑 事 政 策 ”这 一 概 念 时 , 将 其 界 定 为 “立 法 国 家 的 智 ”。第 5 页把 这 句 话 放 到 今 天 , 也 是 适 用 的 。 立 法 者 的 智 慧 决 定 和 引 导 着 刑 事 政 策 。 死 刑 设 置 是否 合 理 , 是 评 价 立 法 智 慧 的 重 要 指 数 。 我 认 为 , 在 削 减 死 刑 罪 名 的 社 会 条 件 具 备 的 情况 下 , 不 在 立 法 上 严 格 控 制 死 刑 配 置 总 量 ,

32、也 是 不 明 智 的 。 在 今 天 , 适 度 削 减 死 刑 的社 会 基 础 逐 步 具 备 , 立 法 者 充 分 注 意 到 这 一 点 , 并 顺 应 形 势 , 成 规 模 地 削 减 死 刑 , 是值 得 期 许 的 。 死 刑 作 为 上 层 建 筑 法 律 的 一 部 分 , 既 受 制 约 于 经 济 基 础 , 又 能 为 经 济 基础 服 务 。 当 下 市 场 经 济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普 遍 确 立 和 经 济 的 全 球 化 推 动 了 法 治 的 国 际 化 ,市 场 经 济 就 是 法 治 经 济 , 这 是 世 界 公 认 的 。 法 治 经

33、济 要 求 各 国 在 参 与 世 界 经 济 交 往 时应 遵 守 公 认 的 “游 戏 ”规 则 , 即 法 律 或 国 际 公 约 。 中 国 是 实 行 市 场 经 济 的 国 家 , 提出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奋 斗 目 标 。 法 治 国 家 , 要 求 国 家 必 须 以 保障 公 民 的 权 利 为 前 提 条 件 下 , 在 处 理 各 类 事 物 时 按 法 律 办 事 , 不 准 有 超 越 法 律 的 特 权存 在 。 因 此 保 障 公 民 最 基 本 的 人 权 是 法 治 国 家 最 根 本 的 任 务 之 一

34、, 所 以 关 于 剥 夺 人 的最 基 本 生 存 权 的 死 刑 当 然 是 与 这 个 尊 重 人 权 的 社 会 不 相 一 致 的 。 同 时 中 国 于 1998年 签 署 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公 约 中 规 定 “人 人 固 有 生 命 权 ,这 个 权 利 理 应 受 法 律 保 持 ,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任 何 人 的 生 命 权 。 ” 这 一 规 定 充 分 体 现了 对 生 命 的 高 度 重 视 和 充 分 的 尊 重 , 即 “取 缔 死 刑 有 助 于 加 强 人 的 尊 严 与 人 权 的 发展 。 ”它 虽 然 并

35、 未 要 求 成 员 国 必 须 废 除 死 刑 , 但 通 过 生 命 权 利 “应 受 法 律 保 护 , 不得 任 意 剥 夺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至 少 要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对 死 刑 加 以 限 制 。 而 且 其 前 提 是 国 法律 规 定 本 身 是 合 理 的 能 在 精 神 上 与 公 约 契 合 。 但 从 前 面 的 分 析 看 中 国 的 死 刑 制度 不 仅 实 体 法 不 能 与 之 完 全 相 符 , 而 且 在 程 序 上 也 存 在 明 显 的 问 题 。参考文献01 田雨,邹声文,张宗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公告,2006 年 11

36、 月 02 胡健,中国死刑起源探究载于政法论丛2003 年卷 03 宁汉林,中国刑法通史,1986 年版,第 60 页 04 赵秉志 著,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年版,第 148 页。 05 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组织编辑,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法制出版社,2000 年 11月第 1 版 06 参见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01 页。 07 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82 页 08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844 页 09 刘日,我国死刑适用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杂志2004 年 4 月 10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844 页11 赵秉志,刑法学上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 版,第 2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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